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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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2011年,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居民收入实际情况,确定年内将普通商品住房上涨幅度控制在8%以内。加强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和成本审核认证工作,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实名网上备案。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控制目标,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备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价格超过控制幅度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备案。加大商品房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二、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2540套(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12套、限价商品房102套、城市棚户区改造67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656套。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督促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4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任务开工率100%,竣工率达到60%以上;2008年以来的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在2011年8月底以前达到100%,分配入住率达到80%。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配建、改建、收购、置换和鼓励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力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必须配建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将不予审批新的开发项目。严格住房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按国家政策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配套制度,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受益对象三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用于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
三、认真贯彻落实商品房限购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实施商品房限购管理,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2年及以上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2年及以上年限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国家、省上要求,完善和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严格土地增值税管理,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组织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财政、发改、国土、建设、工信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共同抓好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发挥好税收在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等方面的作用。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五、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落实责任,加快建设,按期完成责任目标。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推动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房地产纸质档案数字化进程,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全覆盖。建立覆盖市、县(区)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市、县(区)要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个人住房档案录入工作,实现全市住房信息资源共享,并力争与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联网。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制度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房地产调控有关政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履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职责。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税务、银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组成考核检查组,每季度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对未如期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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