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37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金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甘肃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推动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思路,按照单体建筑、住宅区、城区三个层面,以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实施能力和社会参与五个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2.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3.激励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4.因地制宜、科学有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1.绿色建筑标准广泛推行。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自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底,完成省上下达的3个以上示范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工作任务。鼓励支持县区保障性住房和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2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十二五”期间,市区2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低于4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结合农村危房改造适时推动农村住宅节能改造示范。

3.建筑节能工作全面铺开。到2015年,全市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不低于97%,完成省上下达的建设领域6万吨标准煤节能量任务。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面积87.64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伏建筑取得重大突破,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20%以上,完成4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初步形成覆盖市区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网络。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三、重点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号文件提出的十项重点任务和甘政办发〔2013〕185号文件提出的九项重点任务,突出抓好以下九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城镇新区建设、中心城区提升和棚户区改造中,坚持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等指标纳入城镇新区建设、中心城区提升和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统一规划、逐步改造、不断完善。科学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发区(园区)要选择适宜的工业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和评价示范,通过示范逐步推广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积极申报创建国家和省级绿色生态城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3.着力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继续遵循“连片推广,整体推进”的原则,以村庄建设为载体,县(区)为单位,村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实施“南墙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热水等利用技术、产品。积极推进“南墙计划”,大力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作,2015年,完成全市农村危房建筑节能示范户2520户。

4.严格新建建筑监管。对确定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发改和财政部门在可行性研究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要按照绿色建筑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按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不低于97%。

5.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保证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落实;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筑施工专项方案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积极创造条件对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各类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能效测评。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建筑节能补助资金,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步伐。在改造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确保完成省上下达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任务。2014年,所有新竣工居住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2.积极申报和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平衡改造为重点,实施好永昌县锦锈花园“节能暖房”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工程项目引领作用。鼓励县(区)其他乡镇申报“节能暖房”工程,努力扩大我市“节能暖房”工程的覆盖范围。

3.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及节能监测系统,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结合创建节约型示范机构,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实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利用,波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及深度利用。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示范项目建设,申报创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各级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同步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市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2015年年底,建立市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并完成40栋公共建筑的监测装置安装工作。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加强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在全市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要求将是否合理使用高强钢筋作为施工图审核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比例达到建筑用钢总量的10%以上;2015年,全市建设工程推广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比例达到建筑用钢总量的15%以上。在应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基础上,对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和集中化钢筋配送技术,逐步提高500兆帕级钢筋的使用比例。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对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混凝土总用量在150立方以上或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居民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律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

2.深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应用。坚持不懈地抓好“禁实”工作,积极推进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和县城、建制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

3.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建立我市绿色建材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建材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六)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配装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成套技术,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化的工业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工作。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七)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研究出台金昌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引进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九)进一步深化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

调整优化供热用能结构,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益和管网保温性能,减少管网热损耗,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2014年完成市区集中供热向热电联产供热转换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及新建、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节能改造,完善按热计量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步制热价。对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和已完成分户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建筑,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热电企业实行市场化经营,理顺和明确热源、管网、换热站和用户的利益关系。

四、责任分工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标准要求,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建筑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预审、上报工作;协助配合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负责对市直绿色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与销售运营阶段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措施,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落实,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信息;负责绿色建筑运营阶段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研究制定我市中长期热源建设方案,缓解市区供热紧张的局面。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发展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按照发展绿色建筑总体目标要求,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审查,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由开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负责将绿色建筑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将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配合住建部门对发展绿色建筑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负责制定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负责调整“多退少不补”的热计量价格政策;根据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及时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造成本和销售价格;负责阶梯式水价和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工作。

(三)市规划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标准要求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计划,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各项重点工作,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绿色生态指标纳入城镇规划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建设局落实国家、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补贴政策;会同市建设局对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环保局:按照绿色建筑对室外环境有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绿色建筑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包含以下信息点: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建筑场地选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不超标;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发展绿色建筑有关土地出让方面的政策措施;将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包含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

(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出台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为发展绿色建筑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发展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主导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分工协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市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机制、激励政策。

(二)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县区分解下达推广任务;把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大力表彰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为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市政府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支持力度,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建筑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13〕541号)进行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积极性,扶持引导其设计、建设绿色建筑项目,在“镍都奖”、“飞天奖”等奖项推荐和勘察设计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一律优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建设领域的其他科研资金、奖补资金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费减免等扶持。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县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四)建立引导管理机制。积极实施引导和管理,以发展绿色建筑的目标要求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指导和监督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设计、施工及运营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五)建立技术服务机制。以服务为导向,在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建立一整套协调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对绿色建筑服务支撑平台的作用,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教育培训、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帮助各类建设主体和参建单位提高发展绿色建筑的能力。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加速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两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建设取得新成效。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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