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160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的“10件、32项”实事之一。目前,《金昌市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金昌市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学生乘车需求的校车运营模式,切实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需要乘车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实施形式
县、区政府是实施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严格准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完善以县、区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校车业务外包和学校周末轮休制度,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增加运力,确保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学生按时乘车及人身安全。
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满足城区学生的乘车需要。城区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指导学校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或者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县、区政府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整体布局,统筹规划,研究制定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车辆、线路和班次,合理设置班车停靠站点,规划好周末放学、上学时间,确保学生放学、上学有车可乘,最大限度地解决好农村寄宿制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
三、经费保障
按照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资金筹措方式,由省、市、县(区)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分担乘车成本。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实行月票制,县、区政府要通过社会听证合理确定月票价格。按照省上要求,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按省、市、县(区)3:2:5的比例进行补贴。县、区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运营单位后,省、市补贴资金直拨运营单位账户,切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底前)。县、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数量、分布、学生数、乘车路线、里程、停靠时间、站点设置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寄宿学生乘车信息档案,确保秋季开学后受补助对象实现全覆盖。
(二)制订方案阶段(8月底前)。县、区政府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科学制订各自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三)组织实施阶段(9月中旬)。县、区要对辖区内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配备校车学校的校车驾驶人员依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验、全员培训。并上报月票价格、乘车学生总数、补助数量、发放标准和办法到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向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上报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学生总数、补助数量、发放标准和办法,向取得校车服务许可的运营单位划拨补贴资金。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底前)。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定期不定期对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校车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照“边督查、边验收,开通一条、运营一条”的原则,扎实推进校车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县(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做好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抽检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区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各自校车服务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明确线路设置、学校整合、资金核算等工作的时限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今年秋季开学全面顺利实施校车安全工程。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上下学。开通寄宿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并延伸到所有通车的行政村。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情况将作为2012年市政府对县、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区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教育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总数,逐校、逐人登记学生姓名、家庭住址、乘车路线等信息,建立详细的补助发放台账,确保把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都纳入保障范围。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员管理档案,签订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固定车辆、乘车人员、座位、路线、时间、教师、信息员,要做到人车对应、信息畅通,实现针对性监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货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的行为。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违章、违规举报和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做到人车对应、信息畅通,动态监管。在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时,要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严格查验车辆,对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进行认真核算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总数、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市、县(区)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运营单位后,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拨省级补贴资金到运营单位。
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校车运营管理,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运营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维护校车运营秩序,对校车运营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与规划、建设、公安部门协调,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
安监部门:要依法行使校车监督管理职权,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书,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校车安全。
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经营企业给予税费减免,降低运营成本。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租用运输经营企业的校车,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符合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学生用车要纳入补贴范围。其他校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教育部门及学校积极配合。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持续开展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集中排查整治,规范管理社会集中接送学生客运市场,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运营资质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并将其纳入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营造良好氛围。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积极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安全教育周”活动,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自觉拒乘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无校车标志的面包车以及报废车辆、载货车辆、拖拉机、三轮汽车、摩托车等,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校车安全工程全面顺利实施。各中小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定期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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