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酒政发〔201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10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122号)要求,按照“应取必取、对应承接、重心下移”的原则,经2014年6月6日市政府三届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级政府部门(驻酒单位)共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7项。其中: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24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减少审批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承接省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0项,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6项,下放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1项,调整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项);驻酒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13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省上下放县(市、区)承接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明确审批责任、办理要件和程序,确保无缝对接。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强化服务上来。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4项)

2.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附件1:

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4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

2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序号原项目名称取消内容实施机关

1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撤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小水电站建设审批市水务局

(三)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承接省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省公安厅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省体育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省民政厅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民政厅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民政厅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省文物局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新增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项)

序号原项目名称新增内容合并后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核准⑴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⑵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⑶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2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制定市发改委

市(州)政府所在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

市、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零售价格(调剂使用品种除外)制定

《国家医保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批发和零售价格制定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辖区内公路客运站收费标准制定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内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省内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制定

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疗团体(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原省卫生厅审批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医师、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变更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变更及执业许可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下,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6原省卫生厅负责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原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

(六)下放县市区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农业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市农牧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七)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生猪定点屠宰证核发市商务局市农牧局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驻酒单位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疏管局(讨管局)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出入境检疫局

3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4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5纳税申报方式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6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7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8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9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10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二)承接省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省气象局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省地方税务局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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