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 文号:酒政发〔201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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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商品房价格区域控制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和要求,综合考虑酒泉市区物价上涨水平,2011年酒泉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增长幅度不得突破2010年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3%,低于2010年酒泉市区物价指数上涨幅度。
各县(市)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按照住房价格指数不突破上年度物价指数的原则和一县(市)一个控制价的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今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执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为依据。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房价控制目标要上报市政府备案,作为市政府年度考核县(市、区)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加大力度,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稳定房价的重要举措。2011年,全市要新建保障性住房3000套,1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000套,5.1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和两限房1000套,6.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6.5万平方米。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酒泉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11]37号),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保障性住房新建工程要在年底之前达到主体封顶,确保开工率达到100%,竣工率达到60%,资金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对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省上的要求,市上将改进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既要考核开工率,还将考核竣工率和入住率。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环节,重点抓好《酒泉市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加快廉租住房的出售,回笼建设投资,实现滚动发展。
三、调整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四、严肃信贷纪律,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五、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对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要停止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审批及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从今年开始,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必须在当年10月份之前协调落实到位。自2011年4月1日起,酒泉市区范围内凡开发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和相关部门,加紧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要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做到先确定房价,后上市拍卖土地。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六、加大市场交易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甘价服务[2006]386号)的规定,完善具体监管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及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加强对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事先向物价部门申报进行房屋建设成本审核认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过程中,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作为审查办理的要件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公布的控制目标价,且利润率不得突破15%,并由房地产企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执行,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房屋销售价格超出政府控制目标价或利润率突破15%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该企业在今后5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晋升开发资质等级,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拍活动,停止一切开发性质的土地供应,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各县(市)政府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产权房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
七、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落实责任,加快建设,按期完成责任目标。全市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切实推进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完成市和各县(市、区)信息系统整合和房地产纸质档案数字化进程以及各地住房信息的全覆盖。建立全市联网并覆盖县(市、区)的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各级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并与省建设厅联网。
八、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为确保住房价格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政发〔2010〕202号)和《酒泉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9〕36号)规定,市上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力度,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进行约谈问责。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并在年底的综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二)对未能如期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的县(市),除国家和省上的重大项目外,发改部门不予安排当地的其他项目计划,国土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的建设用地,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监察、建设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也将予以约谈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上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九、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在及时准确宣传党和政府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确引导住房需求的同时,积极宣传各地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引导社会舆论更好地理解、支持各级政府调控房价、住房保障政策和管理措施,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严防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社会舆论和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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