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酒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酒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6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酒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酒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甘肃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5号)精神,以发展绿色建筑为契机,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城镇化进程向低碳、生态、绿色方向转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把握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念,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建设向节能、再生循环利用、环保和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转变,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将绿色建筑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坚持绿色、节能、环保理念,逐步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指标纳入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地方节能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消费系统。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发展城镇绿色建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项目、社会投资的新区、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今年开工在建的酒泉工贸中专搬迁项目、酒泉市医院精神病区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儿科病区综合楼项目,年底前要确保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敦煌市年底前要有2个项目确保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其他县市年底前要有1个项目确保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到2015年底,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强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按照省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实施农村建筑节能“南墙计划”,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继续推进生物质能有效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4.严格新建建筑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应当建造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要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按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不低于97%,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各类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能效测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模式,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年度任务。不断完善财政奖励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合理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26万平方米以上,农村危旧房改造节能示范4500套。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城市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2.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实施“节能暖房”示范工程,鼓励县(市、区)申报“节能暖房”工程,努力扩大我市“节能暖房”工程的覆盖范围。

3.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到2015年底,全市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万平方米。结合创建节约型示范机构,积极推进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4.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过程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和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对已完工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大力实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创新供热方式,鼓励支持集中供热、连片供热系统扩容和老旧供热管道等城镇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减少管网热损失、循环水泵电耗和化石能源消耗,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输送能力。同时,撤并低能效、高污染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煤改气、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凝结水回收、管网保温、安全控制等节能技术。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积极推进城区燃煤供暖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特别要大力推动太阳能热水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推广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中的应用。依托金塔、敦煌两个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县市,大力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研究合理开发应用浅层地热能,开展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应用示范,提高能源的利用效果。到2015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到2020年,争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量占到建筑能耗总量的15%。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推行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及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要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1.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投入力度,扶持建立多层级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培养一批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人才队伍。依托国家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关键性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及内容,优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高效节能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技术产品。

2.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各县(市、区)要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县级示范等,启动和实施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借助科技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品

1.加强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推动预拌砂浆的使用。

2.深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应用。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促进防火隔热性能较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等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

3.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绿色建材产品目录,逐步建立我市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建材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建立落实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适宜工业化生产的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成套技术。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完善我市建筑拆除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严禁随意拆除。如需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行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支持力度,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建筑给予资金奖励,对绿色建筑相关指标体系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政策研究、能力建设、能效测评、评价标识、管理体系、宣传培训等进行资金补贴。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相关政策和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转让、容积率等方面的政策。

(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大力推行和完善按热量计量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用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对供热企业实施市场化经营,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四)严格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对符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条件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应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相关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

(五)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定评价机构认证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相应配套措施。

(六)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我市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建筑性能指标等行为,对高耗能建筑进行曝光公示,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运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以及省内新闻媒体、户外传媒,多渠道、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转变消费观念,促进绿色消费。做好绿色建筑典型案例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加强对典型示范工程及其实施效果的宣传报道,营造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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