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1〕232号
颁布日期:2011-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23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酒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酒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1〕46号),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今年全市要完成3000套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大,任务重。为此,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突出支持重点,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市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各自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支持重点。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挖掘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对于政府划拔土地落实、各级财政拔付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到位、还款机制完善、还款来源落实、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工程,争取及早介入,重点支持。对在招投标中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重点支持。

三、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尝试以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结合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积极开展银保合作,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对中央、省、市投资补助到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为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

五、完善授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贷款利率,对于支持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以适当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押物落实较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六、密切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人民银行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前期开工准备情况、开工手续办理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开工完工时间等基础信息,使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贷资金需求。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承建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设计与论证,并全面细致地介绍信贷条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七、强化风险管理,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行、规模质量并重、防范化解并举",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项目资本金到位,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同时,要将保障性住房贷款与其它商品房开发贷款相区别,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政策评估,推动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人民银行要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包括支持项目数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回收情况等信息,推动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