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4】168号
颁布日期:2014-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供热工程的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热源项目,杜绝违章供热经营和落实新建建筑供热分户计量强制性规定,促进我市供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新建热源项目审批管理

新建热源项目实行规划、消防、环保、供热管理机构四部门联合审批、分别验收制度。需采暖的新建项目在规划阶段必须明确热源,附近有热源且能满足新建项目采暖需求的一律并网供热,确需配套建设供热锅炉房或换热站的,按照供热设施与新建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验收的原则办理,规划部门要组织供热管理机构参与热源和供热方案的审查。未经审批、未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锅炉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违章建筑予以查处。

二、严格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管理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标准设计。将供热计量的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要组织供热管理机构参与审查备案。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审查不得通过;供热计量工程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初步设计审查不予核准、施工图审查不予备案。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没有供热计量工程审查内容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供热计量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供热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供热计量规范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工程合同,落实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权,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采购、管理及违约责任。供热企业要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技术要求的产品,并与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生产销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热计量表安装前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未按规定签订供热计量工程合同和未落实供热企业供热计量温控装置采购安装权、热计量表未经首检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计量工程的验收和使用管理

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将供热采暖系统作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实行专项分批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供热管理机构参与专项验收监督,或者由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供热计量工程的专项分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建筑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供热单位提供小区竣工总平面图、供热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室内采暖设施竣工图和采暖隐蔽工程竣工记录。对未进行专项验收和不符合标准要求及安装的产品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入网供热。对未提供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图审查证明,或者供热计量工程未经验收的不予办理预(销)售证书。

五、严格供热工程用气、用水审批管理

新建热源项目在申请用气、用水时,必须提供供热管理机构对热源项目的审批证明,未经审批的不得签订供气、供水协议;热源项目未经供热管理机构验收的不得并网供气、供水。新建建筑在申请壁挂炉用气时,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核准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对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将集中供热变更为壁挂炉采暖的不得签订供气协议、不得入网供气。已签订供气、供水协议但尚未供气、供水的,要求建设开发单位尽快提供审批证明或审查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整改或废止已签协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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