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平凉中心城区违法建筑依法清理拆除的通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平凉中心城区违法建筑依法清理拆除的通告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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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平凉中心城区违法建筑依法清理拆除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维护城市开发建设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全省(东部地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平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单位)应当在执法、国土等部门限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在限期拆除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平凉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商混、粘土砖生产企业和水泥经销商不得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粘土砖等建筑材料。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营业资质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区国土、执法、建设、规划和相关乡镇、街道办等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全力做好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对工作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不力、处置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七、凡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组织、策划、鼓动、唆使实施暴力或采取其他行为抗拒拆违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行为、不主动拆除或干扰阻挠拆违工作的,按干部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居民要全力支持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市国土资源局0933—8218155;市规划局0933—8236016;市建筑管理处0933—8220521;区国土分局0933—8214115;区规划办0933—8232469;区执法局0933—6485833;区建筑管理站0933—822213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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