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穗府〔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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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提高人口素质、培养创造性人才、开发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主要有赖于教育,特别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既是我市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广州的城市创新能力和软实力的根本需要。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性。
近年来,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城市和先进地区相比,教师队伍在数量、结构和质量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优先发展、整体规划,全面部署和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全省教师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培养教育领军人才为抓手,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师资、设备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师资保障。
(二)主要目标。
1.教师数量充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到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生师比接近或达到先进城市、先进地区的平均水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生师比达到20∶1。中小学校教师数量要逐步适应开展小班化教学的需要。
2.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到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趋于合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均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体目标: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75%以上,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99%以上,普通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95%以上;小学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70%以上,普通初中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硕士同等学历,包括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比例达7%以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历(或具有硕士同等学历,包括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比例达20%以上;中职专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除外)本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中职兼职教师比例达10%—25%。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达60%以上;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境外教育背景的比例分别达30%以上和20%以上;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90%以上,其中来自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或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约占50%。高等学校教师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
3.培育教育领军人才。到2015年,市属高校建设国家、省、市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20个;新增(培养或引进)珠江学者5名、高水平学术带头人100名;基础教育系统培养或引进教育专家10名,新增省市名校长(幼儿园园长)100名、名教师200名;力争新增特级教师50名。
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除有具体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在2016年完成。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师德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教师师德水平。
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内容安排、实施途径、政策保障等进行系统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师德规范及其考评机制,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以及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国敬业、关爱学生、严谨笃学、自尊自律,提高德育能力,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实施“卓越中小学校长培养工程”,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管理职责。公办中小学校长、职业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的任免、调配、考核等,应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和制度,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绩效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其履职考核和民主监督。
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的职责分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中小学名校长及其培养对象的培训,以及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高级研修培训;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充分利用境内外培训资源,加大校长(园长)培训力度。建立中小学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制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强对中青年校长以及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
(三)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打造高素质的基础教育领军人才队伍。
加强对基础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的培养,通过培养培训,打造一支由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的高素质、多层次、成梯队的基础教育领军人才队伍。到2015年,完成对我市50名教育专家培养对象、300名名校长培养对象、2000名名教师(含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培养任务。继续做好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名教师的认定工作。
(四)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业务水平。
按照分层、分类、分岗的要求,对全市中小学教师进行新一轮全员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构建现代开放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完善“全员培训以远程培训为主、骨干培训以面授培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格局。紧扣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加强教师学历培养与非学历培训的衔接,建立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高质量的教师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培训课程建设的经费投入和开发力度,建立自主开发、购买引进、共建共享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教师培训课程建设机制。
整合省内外、境内外培训资源,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在全市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2015年,组织1000名优秀教师参加海外研修及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1万名骨干教师参加专题培训或学历进修、10万名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员培训。
(五)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促进城乡教师队伍协调发展。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补充、培训、交流、管理、待遇等方面的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建立公办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新机制,实行公办农村中小学新增教师定向录用制度,首先安排录用的新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实习两年,再到农村学校任教;同时,鼓励新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公办农村中小学新增教师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根据本地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统一调配。继续实施“百校扶百校”行动计划,落实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制度,凡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具有在农村任教的经历。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城区学校优质师资资源,提升农村地区教师素质。
加强对农村和城镇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和城镇普通学校校本研修制度,通过教育云计算实现师资和教学资源的均衡发展;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开展远程培训,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和城镇普通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高骨干教师、初级职称教师和新进教师培训的针对性,继续实施教师学历提升培训工程,提高农村教师学历水平。
(六)实施“民办学校师资保障工程”,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拟聘任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教师、职员应依法订立聘任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合同范本,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双向交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帮扶,同时,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和跟岗学习创造条件。
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严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培训成本分担政策,将民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培训体系,研究拓展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模式,各区(县级市)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保障。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保障校长和教师培训的经费和时间,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配备、工资福利待遇、专业发展等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的规定,将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除粤教策〔2007〕37号文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规定的10项内容外,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增补,进一步明晰年检的具体内容,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比例等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七)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加快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以创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机制为突破口,以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为保障,以教师队伍数量补充和能力提高为重点,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研究制定“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办法,规范“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职责任务、工资待遇和激励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制订科学的师资均衡发展与流动计划,实现对职业院校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按标准及时核定教师编制。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可将在行业企业的工作经历作为聘用专业教师的条件。建立行业企业优秀技能型人才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政策通道。完善相关人事政策,解决优秀技能型人才转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转换、职称评审等具体问题,制定学校聘用行业企业优秀技能型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
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培训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纳入岗位责任。遴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与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制定在行业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企业在教师实践中的职责任务和条件保障。充分依托广州地区高等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整合省内外、境内外培训资源,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扩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规模,探索师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在培训基地建设、资源开发、学分认定等方面,建立灵活高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八)实施“学术大师和学术团队培养工程”,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加强对市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按照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人才队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提升市属高校的学术地位、创新能力和办学水平。建立政府资助项目,借助“羊城人才计划”,大力延揽海内外学术精英和领军人才,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创新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海外人才的流动机制。利用国家“千人计划”、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羊城学者特聘岗位、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市“121人才梯队工程”等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重点引进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科技精英和学术团队。聚集一批支撑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科研平台和实训室建设,具有良好国际学术背景的高水平人才。
大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发展潜力好的青年骨干人才,培育高水平科研团队、教学团队和管理团队。结合市属高校优势学科,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特色专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5年内遴选约20个能够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并催生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创新学术团队,重点支持建设。推进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羊城学者特聘岗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后备人选培养项目,培养一批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学术大师和教学名师。通过新世纪优秀人才后备人选培养项目、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提高师资队伍的持续发展能力。
积极探索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院所、行业企业合作培养市属高校在职教师的新途径。鼓励市属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组建协同创新联盟,通过实施协同创新和协同攻关,加强高校内部资源与外部创新力量的融合,培养和提升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增强教师产学研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比例,聘任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推进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高技能“双师型”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完善培养培训和人事制度以及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吸引行业企业有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授课。建立完善准入制度和考核标准,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形成校内专任教师与企业兼职教师互派、互兼、互聘的长效机制。
创新体制机制,探索现代大学制度,扩大高校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自主权。
(九)实施“教师教育科研能力普及提高工程”,着力提升教师的科学素养和教育科研水平。
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与科研培训需求调查,掌握全市教师参与和主持科研活动的现状,重点了解中小学高级教师在承担科研课题、撰写科研论文、提炼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能力现状。根据调研情况,开展教育科研培训项目,重点普及科研方法、科研规范,提升教师合作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通过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评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奠定基础。在理论知识培训基础上,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增设“能效专项”,重点扶持从未获得市以上课题立项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在全市遴选建设约15个教育科研基地,用于全市具有同类研究方向的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实训和协作,打造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在科研活动中培养中青年教师,并引领所在学术团队取得高质量创新成果的教育教学人员。
(十)实施“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工程”,提升教师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市属高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能力,充分利用市内外院校优质的教师教育资源,完善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衔接的教师教育体系。
完善教师培养体系。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师范教育中教学基本功培养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基本技能和教学实践能力。建立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形成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4个层次相衔接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整合市属相关院校、机构等培训资源,构建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开放灵活的教师培训体系,承担全市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培训任务。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学者与中小学校长、教师相结合,本地资源与外地资源相融合的培训者队伍。利用境外优质师资培训资源,建设一批境外教师培训基地。制定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此类教师培训机构按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管理,配备领导班子,落实教职员工作及生活待遇。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者队伍建设。
四、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
(一)建立完善决策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组织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要充分发挥广州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政策问题和存在困难。
(二)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多种途径表彰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特别是表彰对农村地区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
(三)完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
建立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的长效保障机制。落实教师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按规定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关爱教师身心健康,落实教职工全员参加“两个保障计划”。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制定我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民办学校及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建立体现名校长、名教师能力和贡献的绩效工资发放机制。
(四)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以及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制订科学的师资均衡发展与流动计划,实现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在符合省的中小学教职员核编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编制。市属和各区(县级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要逐年上浮,到2016年,市属和各区(县级市)中小学累计上浮比例达到20%;到2018年,累计上浮比例达到30%。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实行与小班化教学相适应的编制标准。增量部分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解决小学科结构性缺编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不足问题。幼儿园教师按照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
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以及聘用代课人员。积极研究解决我市中小学各学段教师出现的结构性缺编以及总体超编等问题,认真做好各学段教师的师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好教师编制资源,结合我市教学实际合理配置各学段教师。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配备教师。
(五)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按规定落实教师工资福利、教师培训、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扶持等经费。各级财政要将教师培训、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执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上岗退费”政策。以推进“民办资助”计划为契机,通过教师援助等政策措施,资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六)建立灵活高效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高效、开放,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以及教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5年一周期的考核登记制度。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任职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师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重点的教师职称评价制度,提高评审质量。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评价和绩效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师管理归口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下达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教职员的公开招聘、聘用和岗位职数管理,岗位聘任、跨校调动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教师的培训、管理由学校具体负责。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前提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师跨校调动时原则上向教师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学校流动倾斜,优先考虑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学校的教师配置。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高级职数中的五、六、七级三个等次职数之间进行适当调配,在中级职数中的八、九、十级等次职数之间进行适当调配,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校实际,对岗位等级比例做出适当调整,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调配等次职数时应科学合理。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教师聘用制度,研究建立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
(七)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以及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先进市及教育强镇复评等各项创优评估工作中。把提高教师待遇、建立与公务员收入同步增长机制的情况,以及教师编制和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督查和落实。要把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水平、教师队伍结构、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申报等级学校、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等督导活动中。加强对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办学质量的督导和评估,建设一批示范性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大力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常态化的教育督导活动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0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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