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办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现将《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保障房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确保各保障房项目使用的材料(设备)既能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又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保障房项目使用的材料(设备)品质优良、价格优惠、供货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由我办主导建设的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我办计划管理的其他新建、改建保障房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四条办招标领导小组是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制定、修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的有关制度,审定、调整材料(设备)品牌库。

第五条办各部门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责,共同落实好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的各项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工程前期处:负责品牌库内拟推荐品牌有关资料的采集、整理和报审,负责组织对品牌库内的品牌进行考评和更新。负责对拟选用品牌的技术性能、技术参数的审核,确保材料(设备)满足设计要求;参与材料(设备)看样定板。

2.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材料(设备)看样定板和封板工作,负责组织选定需要统一品牌的材料(设备),负责组织材料(设备)进场及使用管理。

3.合同管理处:负责提供、审核拟选用品牌的指导价或厂家信息价,审核拟选用品牌的报价,根据施工合同严格控制因品牌选择造成的工程索赔;参与材料(设备)看样定板。

4.纪检监察室:负责全过程监督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

第三章建立品牌库第六条根据各类材料(设备)的市场认可度、产品质量、产品性能、厂家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指标,按照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和控制成本的原则,每种材料(设备)挑选5种以上品牌,组成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品牌库。

第七条工程前期处负责收集拟推荐进入品牌库的材料(设备)相关资料,经征询工程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意见,整理形成建议方案,报办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进入材料(设备)品牌库;在组织保障房项目招标时,将品牌库纳入招标文件(但不作为招标过程限制条件)。

第八条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品牌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库内品牌进行一次评估,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及不按合同供货或使用单位投诉较多的品牌,经报办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剔除出库;对尚未进入品牌库但符合入库条件的品牌,按第七条程序增补进入品牌库。第九条进入品牌库基本条件:

1.品牌在广州有普遍的认可度;

2.品牌在广州同类同档次产品中占有率居前十名;

3.生产厂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4.生产厂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生产厂家具有满足保障房项目需要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6.生产厂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生产厂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条进入品牌库的生产厂家(或经厂家授权的一级代理商,下同)在其产品价格、供应条件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前,应报我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分为三种:

1.拟选用品牌属于品牌库内的品牌,且项目业主(我办及其授权委托的代建单位,下同)对该类产品有统一品牌要求时,由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品牌的生产厂家、各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会商,通过现场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定统一品牌和生产厂家,由施工单位进行采购。项目业主对品牌有统一要求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装饰墙面砖、地面砖、入户门及其五金配件、灯具、开关插座、发电机组、供水设备等。

2.拟选用品牌属于品牌库内的品牌,且项目业主对该类产品没有统一品牌要求时,由施工单位报办工程管理处审批后,按规定标准、规格、质量要求自行选择生产厂家进行采购。

3.拟选用品牌不属于品牌库内的品牌时,由工程管理处组织各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通过市场摸查、现场询价的方式择优选定品牌和生产厂家,由施工单位进行采购。第五章选定程序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原则上必须从品牌库中挑选,特殊情况需选用品牌库以外的材料(设备)时,由工程管理处牵头,对拟选品牌进行调查,在确保拟选品牌的产品档次、质量、性能不低于品牌库中同类品牌,且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经报办分管工程建设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要求统一品牌的材料(设备),通过竞争性谈判选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1.工程管理处通报各项目各类需统一品牌的材料(设备)需求量和供货计划;

2.各生产厂家现场报价和提交确保供货的措施;

3.办各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评比各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和价格优惠程度,按供货质量、供货链,价格优惠者优先的原则,挑选前3名,第一名为正选,另两名为候选;

4.入选生产厂家出具供货价格和确保按建设计划供货的书面承诺;

5.工程管理处形成竞争性谈判初步处理意见,报办分管工程建设的副主任审定。第十四条不要求统一品牌且属于品牌库内品牌的材料(设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选定: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后,结合工期安排、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上报《材料(设备)选用品牌申请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管理处组织审批,并报办分管工程建设的副主任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不属于品牌库内的材料(设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选定:工程管理处组织对选用材料(设备)的市场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筛选5个以上推荐品牌,再按照第十三条的程序选定品牌和生产厂家。

第六章看样定板

第十六条需看样定板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开列《看样定板材料(设备)一览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时送施工图纸确定的且符合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样板或图片。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处依据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及样板观感、尺寸等,结合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样板;并将合格的材料(设备)样品进行封板,保存原始资料,作为施工单位采购进货及验收的依据。定板后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其质量和标准不得低于定板样品。

第七章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处按招标限价编制每种材料(设备)价格,并按品牌库中该类材料(设备)价格最低的品牌指导价或厂家信息价计算。

第十九条对没有指导价或厂家信息价的品牌,由合同管理处进行市场询价,考虑合理的利润和采保费用后提出预算价,报分管合同管理处的副主任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对品牌库中的材料(设备),如项目业主需要选定统一品牌,结算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予调整。第八章供货验货

第二十一条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选定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及材料(设备)样板报监理单位确认,重要材料(设备)还需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才能订货。工程管理处列出需项目业主确认的重要材料设备清单。

第二十二条供货合同需报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备案。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提供厂家出货证明、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等资料,否则监理单位拒绝该材料(设备)进场,已进场的应限期清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驻场代表、监理单位要认真核对进场和已封板材料(设备)的样板,如发生货不对板,应拒绝使用。

第二十四条材料(设备)使用前,监理工程师要核对相关资料是否一致,并进行对板,若发现资料不齐全或资料数据不符合要求,应拒绝使用。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如监理单位未能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履行职责,每发现一次处监理单位违约责任一次;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未能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履行职责,每发现一次处监理单位违约责任一次;施工单位未能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履行职责,每发现一次处施工单位违约责任一次。违约责任按监理和施工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完成相关招标工作的保障房项目,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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