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源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源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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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源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河源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府办公厅《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以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以增加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为目的,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重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突出抓好一批重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根据省下达我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我市本年度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4348套(详见附件),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032套(含廉租住房补贴128户),城市棚户区改造614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02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任务1284套。
三、组织机构(一)市政府成立河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工作。组长:彭建文(市长)副组长:李扬达(副市长)成员:肖朋添(市政府)黄添胜(市发展改革局)邹道浓(市监察局)梁国华(市财政局)刘振林(市国土资源局)黄庆源(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黄福平(市环境保护局)黄敏(市审计局)钟军(市解困办)何伟良(源城区)何广延(东源县)何伟光(和平县)韦钦强(龙川县)黄文彬(紫金县)黄远程(连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解困办,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钟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县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1.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2.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工作。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5.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6.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的审批;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竣工备案等工作。7.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8.市解困办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为加快项目推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5月中旬基本确定建设项目地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建设主体、建设规模。(二)6月中旬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立项工作。(三)7月底前完成勘探设计工作。(四)8月底前完成三通一平和图纸审查工作。(五)9月中旬完成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六)10月上旬前完成报建手续。(七)10月底前,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五、税费减免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的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文件,落实好上级的决策部署;要结合目标任务,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发展改革局要积极会同市财政局、市解困办加快申请省专项补助资金。加快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三)突破单一建设模式,多种方式筹集房源。一是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政府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二是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四是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五是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六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四)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推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每半月或每月)召开协调例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三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府办公室督查室采取专题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五)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为确保2012年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市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特点,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六)强化监督落实,实施问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开展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行政监察。(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并充分发挥舆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各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参照本方案及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市解困办。附:河源市各县区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表
河源市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表
单位:(套)户
序号小计新增廉租住房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
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竣工任务
全市434812829046147021284
1市直715125358088194
2源城区5152028895112155
3东源县355102385057106
4和平县458183036473138
5龙川县75322503106122226
6紫金县97829653138158293
7连平县57417384819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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