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经信〔2014〕48号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参照省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9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达到合同要求,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要求
第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检查和审核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项目在实施中有重大变更的,按照专家组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否完成,是否正常运营;
(二)项目的经济、技术等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要求;
(三)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
(二)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指标;
(三)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四)验收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六条验收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表;
(五)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情况、合同指标达成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效益等)和项目实施技术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技术水平等);
(六)绩效证明文件(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用户报告、技术成果鉴定、专利证书、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培训记录、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等);
(七)项目取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果有,请出示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文件)、知识产权(需获得专利、论文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以及项目应用推广情况(需提供销售合同、服务协议、用户报告)的证明文件;
(八)市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及自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材料(资金收支明细情况,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财政资金使用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2千元以上(含2千元)经费支出发票的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过程文档(如软件开发项目涉及的需求、设计、开发、测试文档、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按目录编排并加封面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验收总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直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验收组织单位;
(二)县(区)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验收组织单位;
(三)监理单位应协助验收组织单位工作,并派人参与项目验收会。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申请
承担单位经自查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并通过项目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后,可向指定的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一式五份)。
第九条受理
(一)验收材料签收
监理单位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相关验收规定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内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规定的,监理单位应签收验收材料。
(二)验收材料审核
1、市直项目由监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材料的审核,并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签收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县(区)项目由监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材料的审核,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后并递交所属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签收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具意见并正式行文,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对审核未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应书面告知承担单位理由和处理意见。
4、审核获通过的市直项目,监理单位应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验收;审核通过的县(区)级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取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后,应尽快分批组织项目验收,监理单位提供协助。
(三)验收
验收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1、验收专家要求:验收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若批次组织的项目较多,专家人数根据情况按单数递增),验收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至少有1名经济类(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3名技术专家,各类专家应具有项目所属领域的高级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财政局、监理单位等参会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2、验收会材料准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第六条验收材料申请要求向验收组织单位报送验收会材料(按与会专家人数备齐验收材料)。
3、验收专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需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总结汇报、核查项目现场、质疑解答和听取监理单位报告的基础上并经充分讨论后,对项目总体情况、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项目成效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4、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整改后再验收和验收不合格。
(1)验收合格: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但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期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需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再验收的结论原则上只能下达一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a.未达到项目合同书承诺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其他合理原因的;
b.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c.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
d.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专家组建议和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调整,选择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且在验收申请延期时间内不得申报市其他专项。
(四)验收备案
市直项目由监理单位协助完成验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书(监理单位及专家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及相关验收材料各一式五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县区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书(验收组织单位、监理单位及专家组出具意见并盖公章)一式五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通知承担单位领取,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留存,其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项目已达合同约定的实施期限,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至少在达到合同约定的实施期限前30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的理由、时间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如无合理理由,项目已达到实施期限但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延期二年未通过验收的,该承担单位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并支付违约金和自经费下达之日起全额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同期利息,同时取消申报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相关信息应在“信用惠州”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属于一般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报告,履行备案手续。
(一)承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改变且履行了法定手续;
(二)承担单位发生股权结构变动或并购,且承担单位名称未变;
(三)技术路线或技术方案的局部调整;
(四)联合(合作)体单位变动;
(五)其他不影响项目合同约定指标实现但有必要呈报项目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向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达到合同指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预期的一般性经济、技术及其它指标无法达到项目合同要求;
(三)承担单位出现巨大经营风险,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四)项目实施严重滞后,无法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期限;
(五)其它影响项目合同约定指标实现的重大事项。
项目重大变更应由承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变更申报书》,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到变更材料后,可进行必要的核查、专家论证,出具变更审批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已验收的项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若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质量问题的(如让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责令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其申报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取消其参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项目承建单位在完成建设周期一年内不提出验收申请,将取消其申报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变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一律不予认可,后果由承担单位自负,并取消申报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格两年。
第十八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项目验收流程图
2、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验收申请意见表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表
5、项目验收汇报材料装订要求
6、专家验收会议议程
7、项目验收须知
8、项目验收报告书及项目验收专家组鉴定意见
9、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的请示
10、项目延期验收申请书
11、项目变更备案表
12、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报书
(网址: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218110109-02.doc)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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