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莞高速公路惠阳区新圩镇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惠府〔2015〕74号
颁布日期:2015-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莞高速公路惠阳区新圩镇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5〕74号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红卫村集体土地共258.8亩,作为从莞高速公路惠阳区新圩镇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红卫村地段,属红田村委会、红卫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共258.8亩(四至范围及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六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

35100

养殖水面

36467

园地

27000

林地

12400

未利用地

108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新圩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33062)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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