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望江沥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望江沥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5〕31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望江沥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约1250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城区望江沥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望江沥沿线,从汝湖镇新光村起沿望江沥经虾村、小金口街道乌石村、江北街道望江村至水北居委会止,河道长度为7.2公里,属惠城区汝湖镇新光村、虾村,小金口街道乌石村,江北街道望江村、水北居委会集体土地,总面积约125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宅基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鱼塘)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区国土资源所(汝湖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796886、小金口街道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91893、江北街道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800054)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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