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S120潼湖至三和段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S120潼湖至三和段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5〕6号

根据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潼湖镇琥珀村和岗里村位于省道S120潼湖至三和段道路两边约436亩集体土地,作为仲恺高新区S120潼湖至三和段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仲恺高新区省道S120潼湖至三和段道路两边,属潼湖镇琥珀村和岗里村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36亩(具体位置与面积以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46800

园地

36000

林地

16667

养殖水面

48600

未利用土地

14400

(二)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潼湖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887130)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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