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惠府办〔2010〕69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业经十届1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征收盘整土方工程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土地征收、盘整工作,维护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分别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土地征收、盘整时,涉及对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的投入权利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发生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依法征收、盘整土地涉及的土方工程补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向征收、盘整该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土方工程的时间、位置、原因等主要情况,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征地项目可不提供)及原貌图、现貌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等能证明被征收、盘整土地有土方工程投入的证明资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出的补偿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实地调查了解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情况。
(三)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投入的相关证明资料,能满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投入所需材料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制定补偿方案;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被征收、盘整土地的土方工程投入相关证明资料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审核所需材料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该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量进行测算并出具测算结果。国土资源部门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算结果,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分时段分片区土方工程补偿标准》(见附件),制定补偿方案。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或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补偿方案报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或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补偿方案提交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审定,并按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补偿方案对依法征收、盘整土地涉及的土方工程投入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发生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的土方工程补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收、盘整土地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向征收、盘整该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实施土方工程的时间、位置、原因等主要情况,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征地项目可不提供)及原貌图、现貌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等能证明被征收、盘整土地有土方工程投入的证明资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出的补偿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实地调查了解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情况。
(三)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投入的相关证明资料,能满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被征收、盘整土地土方工程投入所需材料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制定补偿方案,报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或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补偿方案提交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审定,并按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补偿方案对依法征收、盘整土地涉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对由于被征收、盘整土地上涉及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提供的土方工程投入相关证明资料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审核所需材料要求,导致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无法出具审核报告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国土资源部门已与土方工程投入权利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土方工程补偿方案已经负责支付被征收、盘整土地补偿款的市政府或惠城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或用地领导小组批准的,按经批准的土方工程补偿方案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
分时段分片区土方工程补偿标准
年份
办事处/镇
土方工程单方指标
场内平衡
(元/立方米)
取土/弃方
(元/立方米)
1991-1992
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
0.89
5.7
河南岸、惠环、小金口、汝湖、三栋、水
口、陈江、潼湖、潼侨、沥林、马安、横沥、矮陂
4.95
1993-1995
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
0.65
7.71
河南岸、惠环、小金口、汝湖、三栋、水口、陈江、潼湖、潼侨、沥林、马安、横沥、矮陂
6.39
1996-1997
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
0.71
7.87
河南岸、惠环、小金口、汝湖、三栋、水口、陈江、潼湖、潼侨、沥林、马安、横沥、矮陂
6.48
1998-2004
桥东、桥西、江南
1.77
9.87
江北
13.81
龙丰
11.19
河南岸、惠环、小金口、汝湖、三栋、水口、陈江、潼湖、潼侨、沥林、马安、横沥、矮陂
8.56
2005-2007
桥东、桥西、江南
2.18
11.95
惠环、江北
16.58
河南岸、龙丰
13.48
小金口、汝湖、三栋、水口、陈江、潼湖、潼侨、沥林、马安、横沥、矮陂
10.4
2008-2010
桥东、桥西、江南
2.55
13.54
惠环、江北
18.7
河南岸、龙丰
15.26
小金口、汝湖、三栋、水口、陈江、潼湖、潼侨、沥林、马安、横沥、矮陂
11.84
备注:该标准是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对1991年至2010年分时段、惠城区及仲恺高新区所属各镇(办)分片区的土方工程指标进行评测,并结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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