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帮扶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促进城镇劳动者更充分就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决定在全市城镇社区范围内组织实施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就业援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通过为城镇社区就业困难群体集中提供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帮扶其实现稳定就业。

二、就业援助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失业状态,经我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城镇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援助对象”)。

三、工作目标

从2013年开始,在全市城镇社区对援助对象进行实名制登记,因人而异制定就业援助措施,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确保每个援助对象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稳定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年度动态归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册、社区专栏和派出专人深入社区宣讲等形式,集中宣传就业援助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家庭实施援助的具体措施,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实施“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

(二)开展调查登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对现有城镇社区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按其就业愿望分类建立台账,统一录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相应的子系统菜单,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新出现的困难家庭要在当月进行登记。

(三)确定援助措施。在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援助对象的年龄、技能、就业愿望等具体情况,针对性制定援助措施。

(四)组织实施援助。根据制定的援助措施,组织实施,并定期跟踪回访,确保其稳定就业。

五、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建立就业援助工作台账。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逐家挨户进行调查登记,摸清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成员的年龄、文化、技能等基本情况及其就业状况、就业能力、择业意向等,按“一户一册”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信息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以人为本,实施差异化就业援助。根据调查登记情况,结合援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差异化就业援助方案,实行“一人一策”,由所辖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茂南区、茂港区的原中央、省、市属单位失业的援助对象,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帮扶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强化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素质。充分依托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缺乏就业技能的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他们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援助对象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相关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多渠道开发岗位,吸纳援助对象就业。

1.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经营实际,积极创造岗位吸纳援助对象就业,吸纳人数较多,成效突出的,除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外,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从2013年起,由政府购买,用于交通、治安、城管等社会化服务岗位和政府投资达70%以上的建设项目所产生的辅助性岗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同等条件优先安置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政府专项经费使用时,应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公益性岗位,经核定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核拨项目经费。

鼓励社区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居家养老、社区保洁绿化、社区卫生服务等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对象社区就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岗位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向所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大力扶持援助对象自主就业。

对有创业愿望的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给予重点扶持,除给予免费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和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外,还可根据创业项目实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资助最高限额扶持。

各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或联合创办员工制社区居民服务机构,其本人和吸纳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就业援助补贴,属援助对象的,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就近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等社区灵活就业,经社区公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认定,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的援助对象从事社区服务灵活就业的劳动报酬合计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经社区公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给予岗位补贴至最低工资标准,但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50%。〔各县(市、区)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多方联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援助对象的就业岗位,做好援助对象的岗位匹配,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举办专场招聘,组织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供需洽谈,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主动为援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他们寻找就业岗位,成功推荐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建立挂钩帮扶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对援助对象实行“一对一”帮扶,建立定期跟踪联系制度,详细记录帮扶措施落实,并在其实现就业后三个月内每月一次上门或电话回访,掌握动态,及时帮助解决就业困难,提高就业稳定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援助对象提供各项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作为就业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各级政府负主责,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困难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二)明确目标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各镇(街道)。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家庭就业援助目标、内容、申报认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宣传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帮扶困难群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建立“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旬报制度,各县(市、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向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并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于2014年初对2013年工程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对工作组织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镇(街道)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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