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梅市府办〔2009〕82号
颁布日期:2009-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253277。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办〔2008〕37号)要求,结合我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现状,制定工作方案。

一、检查验收内容

(一)是否与各级人民政府签定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责任书;

(二)重点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任务数是否完成;

(三)《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规定的应当取缔或关闭的对象,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关闭;

(四)对被依法取缔或关闭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是否做到吊销相关的证照,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拆除,是否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是否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防止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的监控责任和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对予以保留的企业,各项监管措施是否有力到位;

(七)是否做好了各项应诉工作,信访处置措施是否得力;

(八)《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其他配套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验收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时间安排如下:

2009年9月,梅县、大埔县;

2010年3月,兴宁市、蕉岭县、丰顺县、五华县;

2010年5月,平远县、梅江区。

三、验收组人员组成

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检查验收组,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观看视频、文字等资料;

(三)现场察看及暗访;

(四)抽查企业。对已关闭企业随机抽查其总数的30%;对保留企业随机抽查其总数的10%。抽查数不足3间的,抽查3间。

五、验收程序

(一)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自评报告;

2.验收申请书;

3.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名册(附表一);

4.现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名册(表二〈1〉、表二〈2〉)。

(三)市收到验收申请书后,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尽快组织检查验收。

六、验收评定标准

有下列形情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重点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任务数未完成的;

(二)被抽查的已关闭企业,有一间以上(含一间)仍在生产或生产设备未拆除的;

(三)被抽查的已关闭企业,生产设备虽已拆除,但关闭不彻底(证照未收回、供电线路未拆除、水泥基座未拆除、监控责任和措施未落实等如有一项未达到的为关闭不彻底)的数量占抽查总数的20%以上的;

(四)被抽查的保留企业,有一间以上(含一间)属重点整治对象而未完成整治,或30%以上的被抽查保留企业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的(未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登记台账、企业未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未建立监管有关制度、未落实监管责任人);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镇(场)人民政府签订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责任书达不到90%的;

(六)信访处置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梅州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配套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对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验收结果通报

全市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市整治办将情况汇总后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

附:

1.梅州市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名册(表一)

2.梅州市现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名册(表二〈1〉、表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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