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函〔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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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弘扬优秀历史文化,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构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辉相映的新型城乡形态,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建执〔2015〕5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9号)及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标
通过此次历史建筑普查,全面摸清和掌握我市历史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现状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为准确判断历史建筑保护形势,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做好基础性的工作。
二、普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能够反映地方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历史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以及其他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等。
(一)重要建筑或代表作品。在清远城市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特色建筑。在建筑类型、形式、技术工艺上具有一定特色和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反映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三)纪念类建筑。主要指与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代表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革命活动旧址、文化名人活动旧址、纪念碑与纪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烈士陵园等。
(四)在我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宗教建筑、商业老字号等。
三、工作程序
(一)资料收集。各乡镇(街办)负责属地历史建筑普查工作,为具体接受办理单位。
(二)资料汇总。各乡镇(街办)把历史建筑普查线索表格资料交给县(市、区)历史建筑普查办。
(三)组织评审。各级普查办负责组织当地历史建筑的专家评审会。市区(包括清远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历史建筑的评审工作由市历史建筑普查办组织实施。县(市)历史建筑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县(市)历史建筑普查办组织实施。
(四)公布成果。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经历史建筑保护专家会评审通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成立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调各项工作任务。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柏洪副市长
副组长:徐金伙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磊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许广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史志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朱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赖付标(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陈泳同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安排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任务。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每个单位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历史建筑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的工作。
该工作领导小组在此次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直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1.市城乡规划局。统筹组织各地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组织建立专家委员会工作;牵头建立和完善历史建筑认定工作;牵头建立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牵头制订历史建筑普查的配套方案;合理安排管理普查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历史建筑普查的宣传工作,普及全市历史建筑的普查知识;负责历史建筑与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查实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和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面积测绘;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的普查工作。
4.市财政局。市财政视财力情况,通过从财政资金中预算安排,在文化专项经费、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和国有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收益中提取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所需的经费。
5.市史志办公室。负责历史建筑中关于党史方面内容的核实;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党史部门的工作。
6.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历史建筑中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基本资料的核实、整理和归类等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历史建筑中公路桥梁资料的核实、整理和归类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交通部门的普查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协调历史建筑地形图的测量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国土部门的普查工作。
9.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区的历史建筑基本资料的核实、整理和归类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旅游部门的普查工作。
(二)清远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含测绘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进行普查,普查结果按时提交给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通过后的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由市政府核准后公布。
(三)各县(市)的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历史建筑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开展本地区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将经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
五、普查时间安排
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工作。2015年4月份至6月份,市及各县(市、区)成立历史建筑普查领导小组;制定历史建筑普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集中宣传历史建筑普查启动和历史建筑普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前期工作等。
(二)实施一期。2015年6月份至12月份,市及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开展普查,完成第一期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环节。宣传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进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办”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三)实施二期。2016年1月份至12月份,市及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开展普查,完成第二期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环节。宣传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进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办”公布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四)实施三期。2017年1月份至12月份,市及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开展普查,完成第三期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环节。宣传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进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办”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五)汇总阶段。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年终,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清远市历史建筑普查的要求,对普查资料进行整理、复查、汇总。宣传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进度、普查成果和重要发现。追踪宣传历史建筑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历史建筑普查基础成果,宣传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工作机制
本次历史建筑普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报告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普查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普查办”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或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必须逐级报告。
(二)协调机制。市直各成员单位协调各县(市、区)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普查工作。“普查办”协调市直各成员单位及县(市)普查办做好历史建筑普查相关工作。
(三)监督机制。分级制订严格督促检查制度并督办落实情况。由市或县(市、区)领导挂点督查,市或县(市、区)普查办负责日常督导,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四)通报机制。“普查办”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对工作积极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机制。市直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市、区)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普查期间承上启下的保障工作,配合专家组高效有序地完成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市直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本次历史建筑普查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统筹协调,确保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统筹兼顾做好普查前期预备工作,充分利用市博物馆及各县(市、区)博物馆已掌握的相关资料,避免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重复登记,切实进一步做好普查工作。
(三)如实填写。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次普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本次历史建筑普查经费实行属地负责制原则,费用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1.市级历史建筑普查经费主要包括历史建筑调查工作、宣传工作、业务培训、会议会务、专家评审、表格印刷等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结算。
2.县(市、区)历史建筑普查经费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3.对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经费,市、县级普查办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障普查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历史建筑普查宣传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积极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宣传工作,提升公众对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理解,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本次历史建筑普查相关资料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分类统计,统一报送。并按时报送至“普查办”(联系人:陈建平、禤念恩;联系电话:33699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任务分解表
http://www.gdqy.gov.cn/gdqy/202sfbwj/201508/9092007cd75748af95542a8e326767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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