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函〔2014〕32号
颁布日期:2014-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4〕20号)要求,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第三轮修志工作将于2021年启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须从2014年起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为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本地综合年鉴组稿和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并自觉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依规完成相关地方志工作任务。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支持,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确保地方志工作顺利推进。

二、积极配合做好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我市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年鉴逐年编纂,每年一鉴。县(市、区)综合年鉴编纂要在全面启动的基础上,在规范编纂、提升质量、增强时效性上下功夫。请各县(市、区)、市直及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按照年鉴编委会的工作安排与年鉴编写大纲要求,落实工作人员,确保稿件质量,按时完成组稿任务。

三、主动协助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各级地方志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资料验收,建立地方志年报资料库。请各县(市、区)、市直及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地方志资料搜集、编写与报送工作,确保资料全面准确,为下一轮修志积累全面详实的资料。

四、积极支持做好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职责。请各县(市、区)、市直及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在项目、人员等安排方面积极支持地方志工作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

五、积极开展部门志、行业志和乡镇志的编修工作。编修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记载和反映本部门、本行业、本乡镇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开展部门志、行业志和乡镇志的编修工作,推动全市编史修志工作迈上新台阶。

六、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料馆(室)建设。方志馆(室)是集中展示本地地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阵地。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方志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方志馆。

七、请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将以上工作要求通知本系统各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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