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1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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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条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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