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

发展规划的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2011〕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之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国家层面的规划,为我省探索海洋开发新途径和海洋综合管理新模式,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争当全国海洋事业发展排头兵创造了新的重大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规划》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谋划,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海洋渔业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抓紧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加快我省海洋综合开发的体制机制;要及时跟踪分析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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