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办[20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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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11]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增强大局意识、防范意识、保密意识和敌情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发[2010]57号文和《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56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保密审查程序,做到有依据、有审批、有记录。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防止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问题发生。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掌握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具体要求。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指导、监督力度,提高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排查问题,堵塞漏洞。近期,省府办公厅将会同省保密局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泄密或违纪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机关、单
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发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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