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20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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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汕府[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市县(区)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具体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大力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是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周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基层和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利益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和问题。一些必要的制厦建设还没有很好地落实;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的情况,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与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决定》的要求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明确任务。落实要求。全面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贯彻《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本届政府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一)大力提高市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要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问、人员、效果“五落实”。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组织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等部门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3、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考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在岗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在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市县(区)政府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凡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民意、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和领导集体民主讨论等环节,坚持“四不决策”原则。即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的不决策、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决策。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凡涉及政府价格管理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依法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遘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昕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昕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昕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府[2007]57号),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对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记录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监督检查记录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3、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人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段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台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行政酋长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4号)和《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汕府[2006]6号)的规定处理。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荚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应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3、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增强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l、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真正得到实现。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3、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依法行政的实行,离不开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和配合。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需要强化督促检查.扎实推进。
(一)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要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市县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解决。要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是否依法决策、依法执法、依法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列为重要考核指标,把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法执法、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义务、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和分值,一并纳入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干部奖励惩处、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相挂钩,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决定》的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用,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四)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整体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全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要求,参照本意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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