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1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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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13年4月18日十二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东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精神,推动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肇庆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府〔2009〕42号),对我市服务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发展、集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是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的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旅游业、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业、医疗健康服务业等。本政策措施所指的企业,是指在肇庆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一、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打造品牌。
1、对新认定的省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机构)、省级制造业与物流联动发展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
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适当资金扶持。其中,属民营企业的,由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属于非民营企业的,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予以扶持。
3、对被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为五星级酒店、五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对投资本市的十大国际知名品牌酒店,未参加星评的,在正式开业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
4、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服务产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在全国性场外或区域场外市场挂牌、发债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对每年按40%以上的比例安排担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除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进出口。对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300万美元的企业,按每美元给予0.0l元人民币进口贴息或出口征退差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在市促进进口(或出口)增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对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我省范围内且总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市财政、经济信息化、国税、地税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六)对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落户或开设分支机构的,正式开业一年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船舶自有运力总规模新达到5万载重吨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对港口货物年吞吐量新超过400万吨或集装箱吞吐量新达到30万标准箱以上的公用码头港口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和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七)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推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
(八)加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列入市级以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园区建设重点项目、重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市现代服务业30强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符合条件的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计划的项目,大力推荐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扶持。
(九)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
1、在分配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现代服务业的用地需求。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积极向省争取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
2、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对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旅游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配套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在用地方面优先争取省的用地专项指标,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业企业同等的优惠。
三、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一)对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超市、教育培训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且产生税收的,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评审,每个平台建设项目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资的15%且不超过30万元,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资金补助。
(十二)对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的现代服务业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科技服务业试点园区、旅游产业园区、智慧城市、幸福导向型产业示范基地、重点物流基地等称号的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三)对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现代信息服务等有税收效益或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投资运营的独立纳税企业,当企业从业人员达50人以上,且年出口新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时,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
(十四)引进国内外投资者入驻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办独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外汇投资按结汇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上,而且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累计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增资扩产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的2.5‰给予项目引进者扶持,封顶扶持金额为15万元。
四、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五)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现代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企业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十六)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并享受进出口报关报检预约办理口岸通关手续。
(十七)对新注册高技术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肇庆市事权范围内免收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在肇庆市落户的各类优秀人才,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由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及商务活动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可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时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访问签证,在其申请符合有关制度的前提下,市外办、公安等部门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十九)引导肇庆地区各类院校设置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人才。推动高校在国际贸易、金融财会、法律、管理、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汽车电子、生物医药、外语等专业中增加相关课程和内容;吸引、鼓励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在肇庆市开展现代服务业培训,重点培养研发、管理、市场开拓中高级人才;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训基地,培养企业急需的实用技能型和创业型人才。
(二十)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肇庆辖区设立中国总部或设立地区总部的,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商谈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一)由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一定三年,以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地要根据实际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入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六、其他规定
(一)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和省发布相应的新的优惠政策,则按国家和省新优惠政策执行。
(二)如果本政策措施与我市之前出台的专项扶持政策不一致的,可按最高扶持额给予扶持,但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措施和相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四)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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