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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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31日十二届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采取专项工程措施,控制或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公益性的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程,应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相关技术要求,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以及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立项。取得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的项目视为已经批准立项,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核实后予以备案。
监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核准,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进行绩效考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费,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外,各地应多渠道、多方面筹措,以满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需要。
第二章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立项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采取的防灾措施、技术路线、主要工程量、工程概算、招标基本情况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
第八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工程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实行资质等级制度,相关资质由相应地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
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进行施工。
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选取一定比例的经济专家。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三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工程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竣工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竣工验收应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最终竣工验收应在初步竣工验收存在问题完成整改后进行。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只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四条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与验收规范;
(三)勘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治理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三)有治理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监理工作报告;
(七)编制完成竣工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体工程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检测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十六条初步竣工验收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专家组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组;
(二)审阅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听取施工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质量和效果;
(五)形成初步竣工验收意见,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最终竣工验收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步竣工验收组成员进行最终竣工验收;
(二)听取施工单位介绍初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完成情况;
(三)听取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情况报告;
(四)审查竣工验收的有关档案资料,形成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导致治理工程项目延误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治理资金。如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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