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良好行为和
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管理,规范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行为,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粤治工办发〔2010〕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公告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代理招标、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图审、工程检测试验、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二)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检测试验人员、评标专家和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招标师、城市规划师等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四条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给予良好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行政裁决等法律文书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未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或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分拆核准项目;项目咨询单位没有按核定业务范围、专业等级进行咨询活动,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项目资料,投资估算、内容失实。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未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概(预)算未经审批即进行施工和设备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
(三)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非法占地;未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林木伐移审批;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补偿款。
(四)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即开工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五)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施(开)工许可擅自施工;工程项目劳务承发包双方不具有规定的资质等级;未按照工程监理制度实施监理,项目经理(总监)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监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理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履行合同主体与招投标不一致,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不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竣(交)工验收手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依法办理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
(六)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使用,没有办理环境噪声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期间环境监理制度不落实。
(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情形和责任主体由建筑市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权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告”的原则,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告。
第七条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等行为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查处。
第八条对建筑市场主体给予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资料或证据之一为依据:
(一)地市级及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二)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裁决书;
(五)行政强制文书;
(六)其他资料和证据。
第九条“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3000/)是我市建筑市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统一发布平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发布于上述平台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栏目中,同时在其部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在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或者获得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依据的相关奖励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告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应当公告其名称、资质等级、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个人的,应当公告其姓名、性别、资格证号、隶属单位等;
(二)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种类、性质;
(三)给予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四)公告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良好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至1年,自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限的长短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良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的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期满后,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转入“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的后台保管。
第十三条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获得良好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鼓励、支持、帮助和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被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等建筑市场活动。
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有关管理机关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经调查核实后,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等建筑市场活动。
本条所称建筑市场活动的具体范围,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及不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公告的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不实或者有错漏,可向公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接到举报、投诉后30日内回复实名的举报人、投诉人。经调查核实,认为被公告的良好行为记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有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在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建立健全信息记录公告管理机制的;
(二)应当公告的信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的;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告的信息发生重大错漏,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公告的信息缺乏充分依据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并报送市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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