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区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程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195号
颁布日期:2011-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区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程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全区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程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在全区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程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扎实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优惠政策,开展创业培训,扶持重点行业等方法,激发创业热情,积极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大力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程”,结合微型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加强统计分析,实施重点行业帮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2011年全区发展微型企业的目标户数为1万户,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新增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争取发展微型企业1.5万户,带动就业15万人以上,新增注册资本7.5亿元以上。

从2011年起,每年12月由各市将下一年发展微型企业年度指标上报自治区发展微型企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计划发展微型企业10万户,带动就业100万人,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微型企业氛围,在全区掀起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热潮。通过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宣传月”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营业执照颁发仪式以及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板报、发放资料等形式在全区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宣传演讲、派发宣传单等活动深入高校、中职院校、社区、乡镇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发展微型企业的成果和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微型企业相关政策认识的知晓率,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在强化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创业指导、产业分析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咨询、产业导向、前景分析等服务,增强微型企业的生命力,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

(二)明确工作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桂政发〔2011〕21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评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注册登记、创业培训、扶持资金拨付、实施信贷等工作。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发展微型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开设“绿色通道”,指导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微型企业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积极做好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服务工作。要建立“绿色通道”,在登记窗口公示创办微型企业的八类人群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实行专人帮助、指导,按照书式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既方便群众登记注册,又防控风险。要落实减免工商规费政策,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企业开业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企业开业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四)落实培训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指导各定点培训机构对微型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地要按照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确定自治区及市、县微型企业创业者培训定点机构。

(五)落实财政优惠政策,及时发放资本金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本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好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政策,加强监管,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绩效。微企办要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建扶持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明确资本金审核发放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做好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落实自治区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微企办下达的任务数,拨付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各市、县按当地制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六)建立孵化基地,及时开展创业孵化工作。各级科技、教育、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等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11〕21号文件精神,加强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要鼓励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确定孵化基地或各市接纳微型企业的园区,建立孵化基地档案。

(七)落实资金优惠政策,做好专项资金扶持。各级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八)落实税收优惠及融资担保政策,加强信贷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金融、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助推微型企业发展。

(九)建立微型企业政策咨询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广西微型企业发展网”,网站内容初步设定为“组织机构”、“工作动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公告公示”、“媒体报道”等板块,今后根据发展情况增设“培训机构”、“经验交流”等板块。

(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结果,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调研、指导活动,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于每年12月中旬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第一类地区的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督查(市辖区全面督查,每个市随机抽查2个县),对第二、第三类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微型企业发展任务。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十项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不仅可以惠及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的“八类人群”,让他们有事做、能就业,实现人生价值和致富愿望,而且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平安广西建设。各地要坚决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微型企业发展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做到落实专人、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工商部门要每月定期将已办理名称核准的微型企业创办人员信息资料抄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发放资本金补助资金。

(三)认真总结经验,做好信息反馈报送工作。各市、县微企办要对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业绩、工作亮点、政策宣传、经验措施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微企办。

各市、县微企办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建议,每月定期向各自上级部门汇报,由上级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微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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