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5〕82号
颁布日期:2015-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2015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9号)精神,为按时完成我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2015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市12个县(区)。

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015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44000户,其中,右江区1200户,田阳县4800户,田东县4800户,平果县4800户,德保县5000户,靖西县5600户,那坡县3200户,凌云县2400户,乐业县2400户,田林县4800户,隆林县3400户,西林县1600户(详见附表1)。44000户任务计划分两批实施完成,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70%(即30800户)、2016年6月底前完成余下的30%(即13200户)。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自己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要发挥农民群众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牵头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危改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公平、公正、公开。

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宜平均分配;要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实施改造的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危险、最贫困优先。

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四、农村危房改造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

一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应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审。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安全要求。图纸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三是重建、新建的,必须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一级,是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是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五保户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5人(含5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各县区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除国家重点补助对象外,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对建档立卡困难户、边境一线和少数民族乡村的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的成年孤儿,以及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优先优惠。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要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以农户自建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四是陆地边境一线要以原址翻建为主。陆地边境一线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五是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同时,积极采取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进行挂钩的形式,实行差别化奖补政策,创新引导农村按规划按要求建设改造农房,对符合规划要求、地方特色鲜明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对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是要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保护和传承。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可异地新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对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建筑仍然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结构加固修复的形式申请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

七是加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建设。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防范火灾隐患。

八是要严格执行抗震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九是要保障特殊扶助和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区)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和实施。要在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上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倾斜照顾,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要优先照顾农村贫困水库移民和生态移民家庭。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活动、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优先照顾村寨防火改造工程中处于防火带的危房改造。

(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七)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鉴于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仍采取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和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及危房改造户名册(农户信息汇总表)报市危改部门备案。

2.开工建设阶段。要求在2015年完成的70%的任务,争取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开工,2015年12月中旬前基本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即视为竣工);余下的30%的任务,争取在2015年12月底全面开工,2016年6月中旬前竣工。

3.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在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要求在2015年完成的70%的任务,各县(区)要在2015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县级验收任务,2016年1月20日前资金基本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市级在2016年1月10日前全面完成市级验收任务,并在2016年1月中旬报请自治区组织抽查验收。余下的30%的任务,各县(区)要在2016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县级验收任务,2016年7月20日前资金基本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市级在2016年7月10日前全面完成市级验收任务;并在2016年9月下旬报请自治区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每户建80平方米约需6万元。2015年全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4.4万户,需投资约26.4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35200万元。自治区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44000户,中央按户均80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35200.00万元。

2.自治区补助资金33880万元。全市改造44000户,自治区按户均77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33880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6600万元。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4.4万户需配套资金6600万元,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县区财政部门。

4.县(区)配套资金8800万元。县级配套原则上按2014年户均配套标准(即2000元/户),4.4万户需配套资金8800万元。

5.核查经费609.9万元

自治区安排我市2015年危改核验、危房和人居环境调查经费609.9万元,其中市本级35.2万元,县区574.7万元,主要用于人居环境调查、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收集和建库、技术指导服务、房屋竣工验收和市级验收考评等工作。因该项工作量大、面广、点多、线长,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按自治区的要求,除自治区安排的核查经费609.9万元外,市、县两级也要按1:1与自治区配套核查经费。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

各县区要根据《工作规程》确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严禁发生“平均”或“普惠”等现象,补助资金标准档次要求5档以上,同时各贫困类型资金补助标准方案(须确保本辖区内所有乡(镇)同一贫困类型资金补助标准要完全一致)需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批准后,方可按市危改办的批复执行。补助资金标准需汇总入危房改造户名册(农户信息汇总表)中报市危改办备案。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按照《工作规程》确定的有关规程执行。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市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筹措市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水库移民、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助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水库移民部门做好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核查统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2.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

3.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县(区)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级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文件精神,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加大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力度,用于各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三)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审计、财政、民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七、总结

各县(区)危改部门要分别在2015年12月20日和2016年6月20日前,将两批次任务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附件:百色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http://www.baise.gov.cn/www/zww/html/2015-11/20151112171014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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