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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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2010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根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48号)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百色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据调查统计,全市农村危房共约16.91万户(含茅草树皮房)。自治区下达我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16800户(含茅草树皮房2863户、残疾人危房430户),覆盖全市12个县(区)。其中,右江区1000户,田阳县1000户,田东县1530户,平果县1500户,德保县1300户,靖西县2800户,那坡县1270户,凌云县1200户,乐业县500户,田林县1500户,隆林县1800户,西林县1400户。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改造危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不搞“一刀切”,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危房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页岩、石灰石资源,建设低能耗、低污染、高强度、高性能的新型节能农房。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包括今年强降雨、地震造成的农村危房贫困户,特别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
三、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危房户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进行改造,并尽可能就地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五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六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七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八是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九是新建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条件和群众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后,由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有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和有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任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报送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具体时间要求:2010年8月下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9月中旬完成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开工建设阶段。
争取在2010年9月下旬逐步开工。
3.竣工验收阶段。
2010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于2010年12月初全面完成县级验收任务,市级于2010年12月中旬完成抽查验收工作。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二期工程实施改造16800户,需投资约5.04亿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属陆地边境县的德保、靖西、那坡县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中央补助合计11154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配套给我市的补助资金为9780.3万元。具体为:
(1)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共安排8400万元。另外,对财政直管试点的田林县倾斜支持,由县级按2000元/户的一半(即150万元)配套,其余一半150万元(1000元/户)的县级配套由自治区安排。此项自治区共安排8550万元。
(2)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2202户农村危改户,按平均每户1500元予以补助。此项共计安排330.3万元。
(3)我市建设规模在10000户以上,减少市本级配套资金800万元(田林县的市级配套450万元全减);对建设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靖西县,减少县级配套资金100万元。此项共计安排900万元。
3.市、县配套资金:按桂政办发〔2010〕148号文件要求,市县配套比例6︰4,即市级配套30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对财政直管试点县田林县,本级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中“各市原对试点县的各项财力支持不能取消”的要求进行配套,即市级配套的原则是:一是按3000元/户的标准配套;二是配套最低原则,即所辖直管县2010年的市级配套量无论低于或者高于《危房改造规划》配套量,均按最低配套量进行配套。则市本级应配套5040万元,减去自治区分担市配套的800万元,市本级实际配套为4240万元;县级应配套3360万元,减去自治区分别分担田林、靖西县配套150万元和100万元,则县级配套实际为3110万元。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区)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0—20公里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和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区)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农户的申请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及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材料报县(区)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6)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区)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区)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六、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建设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订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县(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以及安排资金的配套标准。对改造试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对口部门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指导、帮助县(区)完成项目的可研申报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方向的倾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的主体,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区)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4.县(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职责:各县(区)应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试点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做法,结合本地墙改基金的使用情况,有选择性地配套墙改基金补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试点的验收,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真实、正确、保质、保量。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将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民委、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扶贫、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的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供给、施工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大力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建设节能环保示范新农村。
七、总结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结束后,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形成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0年12月上旬上报市危改办;市危改办于2010年12月中旬组织完成市级抽查验收并上报自治区危改办。
附件:1.2010年百色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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