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区治理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区治理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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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区治理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88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区治理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区治理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严格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右江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市和右江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部门”)在右江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水利、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市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和右江区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右江区的拆违部门。
拆违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右江区拆违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右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拆违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拆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部门应当在20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拆违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部门可以代为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部门应当向右江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部门可以予以清理,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拆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拆违部门应该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供水、供电、供气经营单位对申请人开办水、电、燃气供应的申请,应对申请人申请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具备合法产权、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核对,对未取得合法产权以及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建筑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经办理的,要作停水、停电、停止供气的处理。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已经办理的,要撤销收回。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新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的,需要先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红线和设计条件,未取得用地红线和设计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土地证。
第十八条市和右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拆违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市和右江区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违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如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阻碍拆违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章建设行为定期进行清理。存在违章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违章建筑;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分。
第二十四条镇、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百色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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