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9〕9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

1前言

1.1北海具有悠久建城史,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为积极实施大力推进文化强市战略,传承历史文化,展示现代文明,推进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为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风貌特色和历史建筑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规范》(GB50357-2005)等相关规范规定,提出保护控制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同时其规划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2历史城区风貌控制要求

2.1历史城区范围:北起外沙及海岸,南至中山公园、北部湾路一带,西起贵州路,东至普渡震宫,面积约2.5平方公里。历史城区是城市传统风貌和遗存建筑集中的区域,新建建筑以低层、多层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建设。对历史城区整体风貌提出整体控制要求:

2.1.1中山路、珠海路、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传统城市风貌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核心区内传统建筑的风貌,禁止在没有确切考证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建筑外观形式;核心区建筑以低层为主,改建的现代建筑不得超过三层。

2.1.2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以低层为主,新建或改建的建筑一般不超过四层。

2.1.3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水系的地段应符合其对周边环境风貌的控制要求。

2.1.4历史城区范围内已审批的项目暂按照现状对待,进行改造时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控制,新建、改建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控制。中山路、珠海路、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已审批未建设项目暂停建设,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

3历史文化街区

3.1基本管理规定

3.1.1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1.2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围填海、新建道路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1.3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3.1.4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3.1.5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3.1.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3.1.7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除文保单位外均参照历史建筑控制。

3.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控制要求

3.2.1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

以传统居住、商业、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为主。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以传统骑楼建筑风格为主进行整体控制,重点保护骑楼、临街立面、建筑高度及色彩。保护垂直于珠海路街巷朝向滨海的视线通廊。

3.2.2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

以传统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综合功能为主。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以传统骑楼建筑风格为主进行整体控制,重点保护骑楼、临街立面、建筑高度及色彩。

3.2.3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

以居住功能为主。不宜过多引入休闲娱乐、商业等业态,保持其居住性街坊氛围。以传统建筑风格进行整体控制,严格保持传统街巷尺度、格局。

4历史建筑

4.1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保护的方式是保护外观及具有价值的内部格局,改善内部设施,空间布局、使用功能可做适当改变,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相关紫线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主题词:城乡建设历史文化名城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9日印发

(共8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09〕99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09〕9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

1前言

1.1北海具有悠久建城史,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为积极实施大力推进文化强市战略,传承历史文化,展示现代文明,推进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为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风貌特色和历史建筑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规范》(GB50357-2005)等相关规范规定,提出保护控制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同时其规划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2历史城区风貌控制要求

2.1历史城区范围:北起外沙及海岸,南至中山公园、北部湾路一带,西起贵州路,东至普渡震宫,面积约2.5平方公里。历史城区是城市传统风貌和遗存建筑集中的区域,新建建筑以低层、多层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建设。对历史城区整体风貌提出整体控制要求:

2.1.1中山路、珠海路、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传统城市风貌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核心区内传统建筑的风貌,禁止在没有确切考证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建筑外观形式;核心区建筑以低层为主,改建的现代建筑不得超过三层。

2.1.2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以低层为主,新建或改建的建筑一般不超过四层。

2.1.3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水系的地段应符合其对周边环境风貌的控制要求。

2.1.4历史城区范围内已审批的项目暂按照现状对待,进行改造时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控制,新建、改建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控制。中山路、珠海路、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已审批未建设项目暂停建设,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

3历史文化街区

3.1基本管理规定

3.1.1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1.2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围填海、新建道路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1.3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3.1.4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3.1.5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3.1.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3.1.7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除文保单位外均参照历史建筑控制。

3.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控制要求

3.2.1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

以传统居住、商业、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为主。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以传统骑楼建筑风格为主进行整体控制,重点保护骑楼、临街立面、建筑高度及色彩。保护垂直于珠海路街巷朝向滨海的视线通廊。

3.2.2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

以传统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综合功能为主。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以传统骑楼建筑风格为主进行整体控制,重点保护骑楼、临街立面、建筑高度及色彩。

3.2.3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

以居住功能为主。不宜过多引入休闲娱乐、商业等业态,保持其居住性街坊氛围。以传统建筑风格进行整体控制,严格保持传统街巷尺度、格局。

4历史建筑

4.1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保护的方式是保护外观及具有价值的内部格局,改善内部设施,空间布局、使用功能可做适当改变,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历史建筑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相关紫线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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