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发〔2010〕57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根据市十三届政府第85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发展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在制定城市新建、改扩建区(道路)等规划时,要将公厕、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同步建设配套。
二、严格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配建要求,提升城市公厕覆盖范围
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道路、广场),尤其民生路网工程必须考虑城市公厕设置,所需的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布局原则上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城市公厕;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城市公厕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城市公厕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城市公厕,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新建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均应在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改造居住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置1座。城市公厕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增加垃圾收集点,建设城市垃圾收集网络
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必须要设置有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新建和改扩建商业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四、增设公共停车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场,凡规划用于停车功能的场(库),严禁转移功能改变用途。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解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公用设施。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可配套部分商业服务功能。
结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附属式或独立式公厕、停车场(库)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必须保证对社会开放。
六、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房地产项目应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七、加强行政监管,保障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发挥作用
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属公共资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功能发挥的同时,延伸管理;要加强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同时电力、自来水等单位要做好配套工作,切实为城市公共服务建设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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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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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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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根据市十三届政府第85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根据市十三届政府第85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发展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在制定城市新建、改扩建区(道路)等规划时,要将公厕、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同步建设配套。
二、严格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配建要求,提升城市公厕覆盖范围
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道路、广场),尤其民生路网工程必须考虑城市公厕设置,所需的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布局原则上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城市公厕;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城市公厕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城市公厕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城市公厕,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新建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均应在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改造居住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置1座。城市公厕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增加垃圾收集点,建设城市垃圾收集网络
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必须要设置有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新建和改扩建商业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四、增设公共停车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场,凡规划用于停车功能的场(库),严禁转移功能改变用途。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解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公用设施。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可配套部分商业服务功能。
结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附属式或独立式公厕、停车场(库)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必须保证对社会开放。
六、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房地产项目应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七、加强行政监管,保障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发挥作用
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属公共资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功能发挥的同时,延伸管理;要加强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同时电力、自来水等单位要做好配套工作,切实为城市公共服务建设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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