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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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19日
北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精神,结合北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推行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五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工程效益。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县、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堤防。3级以下海河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注:小型水闸是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海河堤防上的涵闸和灌区渠系中的控制闸,列为小型堤防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附属工程)。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注:小型灌区工程以一个灌区为单元主体,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以灌片为单元主体,节水灌溉工程以一个工程为单元主体,进行确权和管护)。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县、区人民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坐落位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确权发证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主体。已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的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编定岗定员,落实人员基本经费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运行管理。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产权暂不能明确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逐处落实以县区级、乡(镇)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县区级、乡(镇)级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处建立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对于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管理权、经营权移交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不愿移交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接受和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同时无条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及指挥。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要落实好工程管护人员,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要纳入各县、区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管理。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
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
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要求,合理定岗定员。原则上每座水库要求不少于3名管护人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每个自然屯按1—2人标准配备;其他工程按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落实管护人员,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各县、区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水利规费收入等用于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确保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经费。加大对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并建立起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问题,推行建管并重的建设管理机制。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水利工程受益群众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如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大带小管理、小小联合管理、村屯集体管理、用水者合作组织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模式,以便盘活水利资产,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小型水利工程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必须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实施步骤
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试点与工作部署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国家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县——合浦县完成改革工作并总结好改革经验,通过市级和自治区级验收。其他三区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做好改革工作部署,包括成立改革领导机构,明确改革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摸底调查,加强宣传及培训,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并以综合示范村或选定基础较好的乡镇作为试点推进改革工作。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水闸、河流堤防、水电站、农村安全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并通过考评验收。考评验收办法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制定出台为准。
(三)第三阶段:完善和巩固阶段。到2020年12月底前,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落实改革工作经费,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等。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及时召开动员会,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切实加大改革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点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合浦县作为水利部的试点县,已先行试点,有了比较好的工作经验,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可以借鉴合浦县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以综合示范村或选定基础较好的乡镇作为改革试点,整合资源和力量先行引导实施,为全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四)通力协作,统筹推进。各县、区发展改革、编制、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建立机制,奖优罚劣。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市级将对各县、区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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