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4〕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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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明确质量考核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加强质量工作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以“质量求生存,质量促发展”为工作出发点,全面提升我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
二、质量工作考核机制
(一)组织机构。全市质量工作考核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兴市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落实情况。市各相关部门考评细则按照《2013-2014年度北海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各县区考评参照执行。相关考核指标可根据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有关要求作适当调整。
(三)考核评分。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三、质量工作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市兴市办根据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市下一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并将各项质量考核指标细化分解到各县区、各部门。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每年的5月25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上一考核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兴市办。
(三)实地考核。市兴市办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底前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治区质量工作考评迎检工作。
(四)考核结果通报。市兴市办根据各县区、各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结合自治区对我市质量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对县区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四、质量工作考核责任追究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政府在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核。考核结果为D级的,须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之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整改工作措施报市兴市办,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市评优资格。整改工作不到位,按职责分工由市兴市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约谈,市监察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出现瞒报、谎报情况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2013-2014年度北海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0523改).xls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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