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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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8日
北海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及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规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生态城市、宜居城市建设,确保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20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海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组织领导
成立北海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示范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办)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管、评审、造册建档、推进实施、验收、统计监测等具体工作,把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我市生态城市及宜居城市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原则
根据我市资源情况和建设现状,优先发展太阳能、海水源热泵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以及浅层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地下(表)水、污水、工业废水等〕技术系统等应用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范围与应用规定
一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类:集中供应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建筑。
三类: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物及建筑群。
(一)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一、二类建设项目,经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必须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二)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条件的,建设单位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进行改造。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杠杆作用,建立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通过补助方式激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实施,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阶段,由设计单位论证提出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案,符合条件的必须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选择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项目,可按照相应的标准申请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不选择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市规划局不予通过项目方案审批。
(二)补助对象为建设单位或建设投资人。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自治区及市级专项资金。
(四)补助资金标准。
1.太阳能光热应用按10-15元/m2进行补助。
2.地下(表)水源热泵、污水和工业废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按25-50元/m2进行补助。
3.太阳能光热与地(海水)源热泵耦合系统按35-50元/m2进行补助。
4.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投资总额的50%。
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制
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从审批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各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可靠。
(一)加强项目审批工作。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市规划局在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提供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内容。
2.市住建局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等环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严格把关。
3.市财政局科学安排、严格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发展改革委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应明确要求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内容,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5.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审定意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之一。
6.市气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太阳能应用情况提出意见,并实施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相关设施安全与气象灾害相关的监督职能。
7.市水利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对水资源影响提出审查意见。
8.市环保局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施工管理,示范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各审批部门要按照监管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试运行1个月并达到设计各项能效指标后,向项目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四)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到项目办办理备案手续,用于核查和监管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质量和运行效果。
2.市水利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开发单位开展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质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当包含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设备时,应当专题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基本信息,以及使用要求、保护要求、保修期等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时,应将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文件,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必须的资料移交给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
(六)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施工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宣传
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法规、示范工程项目,增强群众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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