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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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消防支队牵头拟订的《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日
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袁健晖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林炳腾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子跃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孙海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德胜市住建局副局长
董林军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言启市文化局副局长
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
叶家发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军市旅游局副局长
石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
阳玲市国资委副主任
魏平安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
冯全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任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廖达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玲玲市体育局副局长
邓锡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何来国合浦县副县长
梁华海城区副区长
黎寿强银海区副区长
覃仲林铁山港区副区长
林国起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龙江北海市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忠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曾作琴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沈震华北海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肖沪和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谢文浩市旅游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楼顶、楼面、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楼顶、楼面、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设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5日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见附件),于7月20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开展排查整治,并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督促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辖区政府必须实施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市政府将根据验收情况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实行部门联动。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住建、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安监、国有资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强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积极督促管辖单位自主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实名”报告备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各县区政府、涠管会要积极督促辖区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部门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积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做到排查一处,安全一处。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敢于较真,依法用足拘留、传唤、关停、查封等强制手段进行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市监察部门、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此次行动纳入日常政务督查内容,定期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各单位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8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8日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5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各单位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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