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程序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2〕337号 ---|--- 颁布日期:2012-09-1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程序的通知 北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2〕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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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程序的通知
北政办〔2012〕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现就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用地单位,必须同时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情况核验。未取得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核验合格单》的,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对用地单位的用地行为进行逐项检验核查,项目用地合法且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颁发《建设用地核验合格单》;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或违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的,如确实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到位并按程序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才能颁发《建设用地核验合格单》。
四、用地单位擅自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建筑密度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共同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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