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步伐,规范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造林绿化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造林绿化资金),是指2011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各有关造林绿化项目建设业主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为了加快造林绿化资金的拨付,经预算批准安排的造林绿化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满八桂”办)共同负责,联合审批。

第五条由市财政局按“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进度,分三次将预算安排的造林绿化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市“绿满八桂”办(设在市林业局),第一次为总额的30%,第二次为总额的40%,第三次为总额的30%,由市“绿满八桂”办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凡具备启动、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工作方案”核定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金额,由各项目业主向市“绿满八桂”办提出用款申请,填写市“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经市“绿满八桂”办签署意见后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一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本级财政30%的项目建设资金,需向市“绿满八桂”办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项目投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内容,建设进度);2.施工合同,经业主、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量进度证书;3.填写“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审批表”。

第二次拨付。待工程进度完成过半并工程顺利推进时,可向市“绿满八桂”办申请拨付本级财政建设资金40%。市“绿满八桂”办收到有关材料和申请报告后,要及时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察看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经市“绿满八桂”办签署意见后拨付资金。需提交的材料与第一次要求相同。

第三次拨付。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可向市“绿满八桂”办申请拨付市级财政建设资金30%。由项目业主向市“绿满八桂”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绿满八桂”办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但预留5%的质保金,一年后质量合格再拨付。需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项目投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内容,建设完成情况);2.经市“绿满八桂”办签署验收合格意见。3.填写“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七条各造林绿化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进行招投标,可直接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丁级以上)进行作业设计,报市“绿满八桂”办定批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施工建设。投资2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采用竞争性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需先经市“绿满八桂”办批准,再经业主、监理部门签证才能支付。需向市“绿满八桂”办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完成进度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2.委托咨询合同、施工合同或增加工程量合同,经业主、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量支付证书;3、经市“绿满八桂”办签署意见的“北海市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各造林绿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海市2011年“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北办发〔2011〕22号)确定的项目建设资金规模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在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报市“绿满八桂”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对完成项目建设后节余的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