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市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市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0〕1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市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通知
北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现决定于2010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要组织发动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06〕131号)要求,搞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组织好人员队伍,保证卫生责任区达到标准要求。整治行动清除出的垃圾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及时清运,不得现场焚烧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区内的单位、门店、个体工商户、住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责任区内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五乱”行为要及时制止,重大问题要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处理。
四、市辖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发动辖区乡镇(办事处)、社区广大群众做好本辖区及小街小巷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市清洁办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整治行动期间,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市政府将于2月1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曝光,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至达标为止。
二○一○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乡清洁工程△整治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现决定…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现决定于2010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要组织发动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06〕131号)要求,搞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组织好人员队伍,保证卫生责任区达到标准要求。整治行动清除出的垃圾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及时清运,不得现场焚烧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区内的单位、门店、个体工商户、住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责任区内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五乱”行为要及时制止,重大问题要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处理。
四、市辖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发动辖区乡镇(办事处)、社区广大群众做好本辖区及小街小巷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市清洁办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整治行动期间,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市政府将于2月1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曝光,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至达标为止。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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