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20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3〕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发展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原则,把推进家庭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家庭服务业体系和管理服务标准,促进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扶持培育3-5家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新增4个家庭服务员培训基地,累计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万人次,经培训后人员就业率50%以上,家庭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县区和80%的乡镇,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全市家庭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企业集约化发展。
(二)明确重点发展业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社区为重要依托,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基本需求。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依托乡镇、社区居委会发展本辖区内托老(幼)护理、医病护理、保洁、餐饮、便民超市、家庭旅馆、农家乐、家庭教育、就业信息发布等业态。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家庭服务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各种合法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发展。除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外,对创办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县区的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引进外地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推进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并完善市级公益性服务网络中心,公共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作用,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全市要建设统一的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各县区要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中心;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电话,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质量评估,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五)发挥社区重要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根据种类服务的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
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连锁经营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积极扶持中小家庭服务企业。落实扶持中小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3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凡符合中央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属于个人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妇女贷款为8万元);属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小企业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
(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1.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符合我区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企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相关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2.有意愿到家庭服务机构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未就业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对自愿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的,按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其他政策措施。支持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
1.家庭服务企业独立申请注册商标,获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批准证书的,每个商标由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在市、县区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企业限补助一个商标);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设立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家庭服务企业被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名牌驰名商标、服务品牌的,由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在市、县区根据名牌认定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设立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用于被政府部门评为国家级先进企业的(包括评选为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由自治区政府部门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5.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符合条件的,发放家庭服务业有关初、中、高级技工和家庭服务技师证书;在城乡规划、工商审查等方面,执行向家庭服务业倾斜的优惠政策。
6.实行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和价格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家庭服务业发展用地。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家庭服务业新增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优先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完善价格政策,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家庭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改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价格环境,使养老服务机构(单位)、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企业(单位)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运营成本。
四、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和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二)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提供便利服务。按照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的重要载体。加强“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和服务内容的扩展,健全其对接供需的基本功能,加快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同时,依托中心进一步建立起对相关企业的质量监督、教育培训等系列管理制度,完善人才调配、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政服务资源,形成便利的家政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四)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五)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作用。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政府应赋予家政服务业协会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理顺政府、市场、从业者之间关系,通过协会共同维护三方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的家庭服务业市场。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应对家政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整治,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使家政服务行业能得到有效有序健康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
(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依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业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要求,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推动家庭服务员星级标准模式,规范服务质量。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按服务水平和星级服务标准确定劳动报酬。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业类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拓宽该类人群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晋升通道,激发他们学习技能、努力提高技能、争当技能人才的热情;通过对竞赛优秀人才的大力宣传,树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使全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并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加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建立家庭服务员信息库,在从事住家保姆等工作的家庭服务人员中试行并逐步推行《家庭服务员服务信息手册》制度,记录家庭服务人员的工作、培训、健康、身份和诚信等情况,册随人走,使家庭服务企业了解家庭服务人员情况,约束家庭服务人员行为。服务信息手册由家庭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发放并管理。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人社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的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从业人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家庭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建全和完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相关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建立行业协会,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行为。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定、政策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家庭服务业网络中心建设,做好家庭服务业的有关统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产业政策、规划项目,做好相关规划并推动规划的落实。加强与自治区对口部门的沟通与政策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支持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资金和项目。
市民政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监督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市财政局:研究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机制的有关支持保障措施。按规定加大家庭服务企业的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部门通过多渠道筹集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资金和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支持建设家政服务中心。
市商务局:负责家庭服务行业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家政服务员培训,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各项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市工商局:负责家庭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审批登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注册服务商标、发展连锁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市总工会:通过实施“工友创业行动”,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家政就业工程”,结合实际组织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益维护工作;制定工作措施,组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加入工会。???
团市委: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者的团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青年人到基层乡镇、社区居委会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青年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工作。
市妇联: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协助发展壮大家庭服务机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帮扶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益维护工作。
2013年10月28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