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左市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5)82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崇左市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崇左市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

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法定义务,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为缓解我市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压力,市人民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通过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对田、水、路实施专项规划,运用最新土地调查成果,对符合条件的旱地进行提质改造(以下简称旱改水),达到提高耕地等级、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目标,缓解我市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压力,加快发展我市农业现代化,增加粮食综合产能,为我市粮食生产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共同推进。建立“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项目实施地区的政府责任,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由政府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调和群众发动,形成共同推动旱改水工程建设的合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水利工程状况,在有一定水源条件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地区优先推广旱改水工程。

3.坚持建管并重,长效管理。按照“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完善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目标任务。

计划用3年时间(2015年至2018年)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旱地提质改造(旱改水)10万亩以上,其中:2015-2016年4万亩、2017年3万亩、2018年3万亩。

(四)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和耕地后备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崇左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二、建设重点和内容

(一)建设重点。

按照“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要求,坚持“以补定占、占优补优”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旱改水工程重点建设两方面:

1.现有耕地进行提质改造,改造成水田。按项目管理和土地整治项目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已确认未占补的储备新增耕地提质改造。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已确认的新增耕地进行补充调查,特别是水资源调查,对于有条件改造成水田的耕地,增加投入,进行旱改水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技术单位进行耕地等别评定,完善项目报备要件和有关资料后,重新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确认。

(二)建设内容。

1.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全面配套、综合治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农田灌排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引水河道疏浚、引水水库、山塘清淤、泵站提水工程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田间灌溉渠道、排水沟道及桥、涵、闸、站等配套建筑物。

2.机耕道路工程。根据农机作业和农产品运输要求,新建、改造和维修田间机耕路与生产道,完善路桥等设施。

3.土地平整改良工程。对相对集中连片、地面起伏较小的地块进行平整和畦田化改造,加强土壤地力培肥,达到格田成方、田面平整,方便机械耕作,利于水土资源高效利用。

(三)建设标准。

实施旱改水工程后的耕地,其质量和相关属性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3号)中灌溉水田适宜种植水生作物的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完成10万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目标任务和80万亩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目标任务及提质改造工作质量,2016-2018年,3年内各县(市、区)除完成市级下达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和补充耕地任务外,其余不得自行投入开发。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旱改水工程,对现有耕地、储备库中的耕地和正在实施的土地开垦项目进行核实排查,对地形坡度在10度以下,且有一定水源条件保障的耕地后备资源,要尽量开垦为水田,对于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旱改水”和“提质改造”工程。

(一)项目储备库中耕地旱改水工程。

对已确认未占补的储备新增耕地进行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属“旱改水”项目,该类项目不需重新立项,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旱改水”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实施,完成后通过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新确认其地类和等级。

(二)正在实施的开垦项目旱改水工程。

对已立项且正在实施的开垦项目进行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属“旱改水”项目,该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调整项目规划设计,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完成后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验收和确认工作。

(三)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工程。

对于现有耕地(不含土地开垦项目),经过调查,以土地整治方式,增加水利设施,提高灌溉保证率,增加水田面积(即水田指标),属于“提质改造”项目,该类项目报设区市国土、财政部门批复立项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项目管理申报验收确认。

(四)2014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建设占用水田承诺的旱改水工程项目必须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验收确认工作。

四、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立项程序和材料要求。

旱改水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签字同意进行旱改水的意见书;

5.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6.图件资料: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10000)。

(二)规划设计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旱改水工程项目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要求,及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区测量、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实行市、县两级联合审查,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详细审查,市级专家从市级土地整治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划设计成果按要求修改完善通过审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批复文件。项目规划设计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文件;

2.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图册(应达施工图要求,并应进行详细单体图设计)、设计预算书;

3.县(市、区)国土、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规划设计的意见书;

5.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6.项目区影像资料等;

7.图件资料: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10000)、勘测定界图、工程布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绘)、单体图。

(三)预算审批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经批复后,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由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审批单位为下达资金计划的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程序及要求。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验收程序。

1.自验。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自验,出具自验情况报告,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验。

2.初验。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通过后,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3.验收。接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下发竣工验收通知书。

(六)申请确认新增水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确认请示文;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增水田复核报告;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竣工验收意见;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地类对照表(含电子文档);

6.项目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7.新增水田面积复核测量报告书、复核测量图(含电子文档);

8.新增水田质量评定报告;

9.地块界址点坐标(含电子文档);

10.项目预算文件;

11.新增水田拟申请确认情况表。

新增耕地获得确认文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时及时进行地类变更,并做好变更前后的土地分类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信息报备,获得项目编号。

五、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

(一)使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回拨的耕地开垦费和指标收储资金;

(二)使用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鼓励各级财政性资金及社会资金投资旱改水项目工程建设;

(四)自治区资金。

六、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渠道多样、灵活管理;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切实落实体质改造(旱改水)工作。

(一)资金申报和下达。

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可研报告并组织初审,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项目立项后可向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复,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报下达资金计划的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资金使用。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不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经费,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挪用专向资金。

(三)资金监督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的工程进度、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

七、项目后期管护

旱改水工程竣工自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并落实有关费用,对整治的土地和工程设施管理的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项目实施单位可考虑划拨今后2-3年的管护费。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旱改水工程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把旱改水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旱改水工程实施。

(二)科学编制方案。

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旱改水工程建设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水源工程和土壤条件,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年度建设目标,确保规划目标切实可行。旱改水工程建设方案由县(市、区)国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一是作为“旱改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该项目负总责;二是统筹协调国土、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开展“旱改水”工作,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向“旱改水”项目集中;三是引导群众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等形式,高效利用“旱改水”土地。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一是负责“旱改水”年度目标计划下达、业务指导和协调;二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项目有关审查和审批工作;三是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四是组织项目验收和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等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一是筹措和统筹安排资金,为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二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项目立项、变更和验收等工作;三是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及招投标等工作;四是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

市农业局职责:一是负责协调全市农业结构调整、耕地地力培肥、高产甘蔗田建设等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向“旱改水”项目倾斜;二是利用“旱改水”项目成效,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高效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市水利局职责:一是负责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资金向‘旱改水’项目倾斜;二是围绕“旱改水”项目做好相关水利配套工程,为相应的“旱改水”项目提供必要的水源保障;三是指导和配合做好“旱改水”项目相关水利工程。

市政府督查室职责:主要是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绩效办职责:主要根据本方案,将“旱改水”工作分别列入年度的绩效考评;指导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任务和量化考核指标,按职能和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相应年度绩效考评。

市、县(市区)供电部门职责:围绕“旱改水”项目做好相关电力配套工作,实施电力工程施工,保障项目区用电需求,为相应的“旱改水”项目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保障供电可靠性和价格的合理性。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重视廉政建设。

必须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扩大开支范围和随意变更项目或提高开支标准,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虚报项目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土地整治廉政建设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查堵土地整治管理漏洞,对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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