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7个县(市、区)。
二、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
2014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1900户。其中,国家确定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930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各县(市、区)现存危房量占全区危房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遵循“贫困地区优先、边境一线优先、自愿申报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安全住房需求,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将11900户的任务分解到全市7个县(市、区)。我市7个县(市、区)的任务分别是:江州区1300户、天等县1900户、大新县1400户、龙州县1860户、宁明县2840户、扶绥县1300户、凭祥市1300户(详见附件)。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农民是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要发挥农民群众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
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宜平均分配。要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实施改造的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危险、最贫困优先
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四、农村危房改造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
一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应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审。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安全要求。图纸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三是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四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五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六是对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对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
七是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防范火灾隐患。
八是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对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使房屋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九是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和实施。要在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上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倾斜照顾,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
十是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除国家重点补助对象外,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对边境一线和少数民族乡村的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的成年孤儿,以及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农村贫困水库移民和生态移民家庭;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优先照顾列入村寨防火改造工程中防火带的危房改造。
(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申报材料按自治区危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要求填报。
2.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材料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填报。
3.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填报、公示、审批,经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名单还须在县级政务外网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和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及危房改造户名册报市危改办备案。
2.开工建设阶段。
争取在2014年9月全面开工,2014年11月底前基本竣工。
3.竣工验收阶段。
各乡镇要在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验收任务,市于在2015年1月15日前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每户建60平方米平均约需4.5万元。2014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11900户,需投资约5.36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11003万元。2014年,自治区共安排我市农村危房改造11900户,天等县按户均8700元标准补助;江州区、扶绥县按户均7500元标准补助;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按户均10000元标准补助.
2.自治区配套资金9328.8万元。2014年,自治区按户均7500元标准补助,11900户共计补助8925万元。自治区本级对县级的倾斜补助资金403.8万元。
3.市、县配套资金51742万元。2014年,市本级配套户均补
助标准为1500元,需配套资金1785万元;县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元,需配套资金2380万元,扣除自治区的倾斜补助资金403.8万元,实际需配套资金1976.2万元。市、县实际配套资金合计3761.2万元。
对农村危房改造核验和危房现状调查经费县(市、区)原则上按1∶1与自治区配套,保证工作需要。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
各地要根据《工作规程》确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农户经济状况,综合农户类别比例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村级公示,并汇总入危房改造户名册中一并报自治区和市危改办备案。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一卡(折)通”形式进行发放,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补助资金(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须拨付补助资金70%以上),保证项目的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经县级危改办评定的农村一级(D级)危房或二级(C级)危房,应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危房户经济比较困难的,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危房改造的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农户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的材料进行评议,按申请农户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排序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危改办三级举报电话。公示完成后,村委会应将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群众对公示结果的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逐户核查,对排序结果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将排序结果和核查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建档登记,按照危改指标初步确定危改对象,分批次组织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有异议的要组织人员上门进行复核。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危改补助条件,但因指标有限而没能列入当年改造的农户,优先获得次年的危改指标。
六、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崇左市危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推进工作。崇左市危改办设在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1.崇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自治区补助资金,筹措市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水库移民、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水库移民部门做好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自治区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民族事务、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允许县级在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各县(市、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要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着力扶持,援建帮建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并给予资金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工程配套;交通运输部门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七、总结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统筹,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年度改造任务。2014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危改办要将201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危改办。
附件:2014年崇左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http://www.chongzuo.gov.cn/attachment/cms/item/2014_11/27_15/3492b09d8a4d730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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