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水利局财政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水利局财政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水利局、财政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建成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我市的水利工程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大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不明、管护人员和经费不落实,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明显、安全问题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为扭转我市小型水利工程“有人建、有人用、无人管”的被动局面,必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推行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五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工程效益。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堤防。三级以下河道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四、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坐落位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确权发证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在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主体。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编定岗定员,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运行管理。

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

产权暂不能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逐处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处建立与当地人民政府、人民群众的安全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对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管理权、经营权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不愿移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接受和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同时无条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及指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要落实好工程管护人员,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落实工程管护人员。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要求,合理定岗定员。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每座不少于3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原则上按每个自然屯1-2人标准配备;其他工程按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落实管护人员,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非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参照国有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

2.落实管护经费。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管理经费根据工程定岗定员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核算,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编制。公益性工程人员基本支出和管理经费以及维修养护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经营性工程的管护经费由经营者自筹。

非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由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自筹。

国有经营性工程和非国有工程自己筹集维修养护经费确有困难,又涉及公共安全的,由县(市、区)财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适当给予补助,确保工程安全。

各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水利规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并建立起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问题,推行建管并重的建设管理机制。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水利工程受益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如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大带小管理、小小联合管理、村屯集体管理、用水者合作组织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模式,以便盘活水利资产,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小型水利工程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要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五、实施步骤

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试点与工作部署阶段。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1.天等县作为自治区级试点县,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总结好改革经验。

2.其他各县(市、区)在2015年12月底前做好改革工作部署,包括成立改革组织机构,明确改革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摸底调查,加强宣传及培训,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2015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成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本次改革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改革工作。办公室落实5~10名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改革相关工作。县财政负责落实改革工作经费。

2015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出台本辖区具有可操作性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步骤和方法。

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订完成有关机构编制、职能调整、确权发证、管护人员聘用、管护经费以及工程管护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同时,做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水闸、海河堤防、水电站、农村安全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考评验收办法开展验收工作。

2016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在水利普查成果基础上,完成辖区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摸清各类工程的权属情况,做好登记造册。

2016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工作,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2016年底前,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水闸、海河堤防、水电站、农村安全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规定、办法等配套文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因地制宜地确定工程管护模式。同时,做好工作总结和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自治区的安排开展验收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第三阶段:完善和巩固阶段。2019年至2020年12月底前,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整改、总结和验收,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等。

(二)通力协作,合力推进。各级发展改革、编制、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配合,制定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县(市、区)财政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权属审核及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各种证件印制、改革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档案整理、改革验收、考核等支出,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市、区)要把培训教育、宣传发动工作贯穿改革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改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四)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查;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区)财政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经费落实到位。

(五)建立机制,奖优罚劣。自治区将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评。市水利局、财政局将根据自治区的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的改革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财政厅,作为自治区安排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工作维修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做好统计及简报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向市水利局报送截止上月的改革进展情况,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确保改革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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