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6日

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建设实施方案

我市于2012年9月列入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低碳经济、建筑节能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扩大和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工作任务

到2014年9月底,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200万平方米。截止2013年9月,全市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即完成100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截止2014年9月,全部完成示范任务面积,即完成200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通过在全市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地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确保2014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16年达到4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

到2014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通过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调整建筑用能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占比;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的技术发展及推广;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特点,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并针对推广应用实际,及时加以分类指导。

(二)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投融资机制,合理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

(三)科研先导,分步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升级。

(四)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相融合,加强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协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成立市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领导小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组长:何朝建市长

副组长:朱胜勇副市长

成员:张新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李孟昌市发改委主任

黄子洮市科技局局长

梁光市财政局局长

苏维成市国土局局长

郑东市住建委主任

余文海市市政局局长

万里滔市环保局局长

黄炳利市水利局局长

杨尚秋市统计局局长

杨宝回市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郑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委副主任唐广衎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计划、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审批等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综合协调,指导新能源推广应用,拟定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互为促进的配套政策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土地审批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中科技成果的申报、推广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使用监管,并配合开展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研究和建设等工作;

防城区、港口区各自负责辖区内示范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案,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配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类型与项目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类型包括:

1.太阳能光热应用;

2.地源热泵热水;

3.土壤源、地表水源、海水源、污水源热泵制冷、供热;

4.水地源热泵与太阳能光热耦合供热水系统;

5.水地源热泵冷却塔耦合空调系统。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1号)以及《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凡是在2011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或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下列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须从建筑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进行研究论证:

1.建筑面积5000㎡以上(含5000㎡)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2.提供热水供应的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宿舍;

3.总面积在10000㎡以上的商业中心、写字楼及住宅建筑与建筑群;

经论证,符合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必须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进行规模化应用。

其中,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供应热水;农村地区有热水需求的学生与教职工宿舍、乡镇卫生院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供应热水;各镇(街道)在新农村建设中各完成1个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户数不少于150户)。

六、工作程序

(一)示范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能够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项目均可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优先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

2.申报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申报,同时须提交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材料。

(二)项目评审。由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

(三)项目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可再生能源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对其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四)验收评估。示范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自评合格后,报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申请验收,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制定示范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本方案,具体制定操作性强的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追踪问效等办法,用系列配套措施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3.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国家及自治区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同时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实施。

(2)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的备案、登记、公示制度。要对在我市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手续齐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初审,并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

(3)建立建筑节能相关产品专项检查制度。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4)规范引导在我市生产及销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品的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检修、维修服务。

(二)经费补助

对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由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评审通过,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确定项目补助额度,公示无异议后拨付60%的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由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的补助资金。

可再生能源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示范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补贴资金对应示范项目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分批下达。对未能按照要求进度或质量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技术支撑

1.加快科研创新,完善技术标准。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9),制订和完善《防城港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实施细则》和《防城港市地源热泵建筑应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

2.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信息监管平台。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以能耗监测为数据基础,以节能效果作为评价基础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价体系,全面实现对实施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3.建立相关教育培训基地。推行岗前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培训。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示范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我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示范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示范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努力结合实际形成特色,扩大示范效果。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责令改正。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委托专门机构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督促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四)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