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住建发〔2013〕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城港市财政局

2013年8月8日

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11〕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包括利用地表水源、海水源、污水源热泵等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部拨付和防城港市地方财政配套,用于支持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具有海滨城市特色的海水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公开、公平、公正。

以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推广;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以下活动:

(一)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包括利用地表水源、海水源、

污水源热泵等供热、制冷技术)的建筑应用;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规模化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测评、标识,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及完善等;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编制专项规划、开展专项检查、项目评审检测和验收、奖励先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监管体系建设;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一)土壤源、地表水源、海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按40-60元/M2给予补助;

(二)水地源热泵冷却塔耦合空调系统按50元/M2给予补助;

(三)地源热泵热水系统按25-30元/M2给予补助;

(四)水地源热泵与太阳能光热耦合供热水系统按35元/M2给予补助;

(五)太阳能光热应用按15-18元/M2给予补助;

(六)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大于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部分投资额的50%。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评审、拨付程序

第八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根据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向防城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防城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防城港市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专项补助资金划拨手续,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给以拨付,项目竣工后须经防城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防城港市本级财政。

第十四条防城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城港市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期限暂定为2012—2014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申报书

示范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实施起止年限年月-年月

申报时间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月编制

填表说明

1、项目编号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编号。

2、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或合同能源服务单位申报。

3、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2.11。15-2013.11.15。

4、“投资效益”是用每年的节能量除以节能工程投资额。

5、在建筑面积一栏的填写中,申报项目为住宅建筑,应在“居住”一栏中填写“XXX”万m2,“公建”一栏中不用填写;申报建筑类型为“居住和公建”,应在“居住”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

6、“总建筑面积”指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示范面积”指所申报项目运用可再生能源所占面积,分为居住部分和公建部分。具体填写方法同5。

7、填写本表格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格式进行填写,做到情况属实,字体清晰。

8、本表空间不够,可加页。

一、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示范类型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热技术;(2)□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包括利用□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3)□地源热泵与太阳能光热耦合技术;(4)□土壤源冷却塔耦合技术。□其它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选项打√)

项目的拟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简介(包括主要设备性能参数、系统设计效率、运用范围、保证率等,技术与产品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推广的计划情况)(限500字以内)

项目起止年限

可再生能源的总投资(万元)

拟申请补助的金额(万元)

节能量(万千瓦时/年)

投资效益(千瓦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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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选项打√)

□居住□公建□居住、公建都有□工业(选项打√)

占地面积

万m2

总建筑面积

万m2

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

万m2

1、太阳能资源条件

太阳辐照量

MJ/m2.a

年日照小时

2、地热能资源条件

地质条件(地质带构造)

地下水最高、最低、平均温度

可利用水系名称

水系最高、最低、平均温度

建设单位

名称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

电话

法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或合同能源服务单位)

名称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有多个技术支撑单位的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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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拟实施可再生能源工程的面积等内容,如果该工程既包括居住建筑又包括公共建筑,应分别注明各部分的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四、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示范目标中要注明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示范的主要技术及节能量)

3.1节能设计的标准和规范

3.2示范的主要技术

3.3节能目标

五、技术方案(包括方案的遴选)

(一)围护结构体系

(二)冷、热负荷计算

(三)示范技术设计方案

1.方案论述(阐述和论证拟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土壤源热泵应用项目需要提供地下热响应试验结果,地下水源热泵应提供地下水抽回灌试验结果,试验数据客观保证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性)

2.计算分析(地源热泵吸热量与放热量平衡分析)

(1)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

(2)地源热泵吸热量与放热量平衡分析

3.系统原理图

4.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

(2)热泵机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

(四)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1.太阳能光热效率

2.热泵系统能效比

(五)节能量计算

(六)技术经济分析

1.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概算

2.项目增量成本计算(参照常规能源系统)

3.项目费效比、回收年限计算

(七)检测预留方案

(八)运行维护方案

(一)数据收集方案(包括所需测试数据、实现既定节能量的保障措施等)

(二)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能耗统计报告及设备养护等)

(九)进度计划与安排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十)效益及风险分析

1.环境影响分析(CO2等气体减排量)

2.示范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3.风险分析

六、技术支持(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技术合作单位介绍)

七、证明材料

1.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及其它批复文件

2.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及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3.投资运营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与项目业主单位签定的合同(投资运营商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供该内容)

4.对新建工程包括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本建筑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项目施工合同

八、合同能源服务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填写此栏

1、近两年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例(注明项目名称、地点、应用面积、技术类别、运行管理措施及节能效益等);

2、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等编写情况;

九、审核推荐意见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申报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合同能源服务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填写):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记录及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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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防城港市财政局:

我单位在项目中采用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我们已完全了解国家、自治区以及防城港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规定,包括防城港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内容,我们无条件接受有关规定要求。为了按时完成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我们特做如下承诺:

一、我们保证采取措施确保该项目于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节能分项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如未能按期完成将按有关规定退回补贴资金。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单位将积极配合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监督检查、科技推广及宣传交流工作。

三、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法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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