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中心城区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2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打造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城市,提升我市城市品牌形象,彰显城市景观风貌,推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借鉴区内其他城市发展超高层建筑的经验,就我市中心城区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港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建筑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在停车、公共绿化和活动空间、配套用房等设施满足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单体(不含构筑物)的可利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第五条建设超高层建筑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建筑容积率计算方面,凡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10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面积,不视为对原有容积率的突破,奖励面积不计算土地出让价款。同时,其10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建设一平方米建筑面积,则在其100米以下部分核减一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作为奖励,核减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土地出让价款。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减免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建筑面积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超高层建筑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防雷检测费、水土保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有减免权的一律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三)开竣工时间方面,超高层建筑的开工时间可延长至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时间延长至开工之日起48个月内;对非超高层建筑调整为超高层建筑的,重新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时,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可在原约定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竣工时间在原约定的基础上延长12个月。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在建和新建的项目均按本办法予以管理。新建项目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体现本办法条款。

第七条超高层建筑的层数和高度,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核定,并在具体办理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确定。

第八条项目业主须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各项指标参数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定执行3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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