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发〔201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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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每年年初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对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进入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库工作。如招标代理机构临时申请,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组织入库工作。
第四条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入库:
(一)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
(三)没有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设有常设机构(如总公司或分公司),且有贵港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登记事项以及专职人员、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制。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全过程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途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行业主管部门及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批准。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机构在册工程建设类技术人员,具有招标师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单位法人章后,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招标公告的编写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招标代理业务,采用一次性打包抽取,统一由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当以上第一项业务开展时,由业主向招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招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随机抽取。
公开随机抽取活动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派员监督,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共同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凭机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入场,未按时参加公开随机抽取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当次抽取资格。
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随机选取方法的确定,由业主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不少于10家招标代理机构,在所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两家候选代理机构。抽中的第一机构为第一中签候选机构,抽中第二机构为第二中签候选机构。如第一中签候选机构不承接业务或在各项业务代理中出现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而被暂停代理资格的,经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第二中签标候选机构进行代理。若第一、二中签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以暂停库中代理资格6个月。同时,招标人应重新进行公开随机选取活动。
第九条招标人和中选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按招标项目进度分期签订代理合同,即每完成一项代理业务之后再签订下一项代理业务的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各项业务代理过程中如出现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而被暂停代理资格的,取消其本项目的代理资格,该项目未完成的代理工作由招标人与依次中选的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条服务费计费及支付。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贵港市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收费标准乘以固定的系数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系数表
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
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招标
施工招标代理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招标代理
0.3万元及以下
100%
100%
100%
0.3万元至2万元(含)
90%
90%
90%
2万元以上
80%
80%
80%
注:1.以上各项代理服务费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高于20万元,按20万元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累进法计算。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应当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日常考评工作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年初,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住建、财政、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对库中代理机构进行上一年的年度考评工作。
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计分制进行记录。(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库,根据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情况,对达到暂停库中代理资格或清出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的计分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考评不良行为计分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为依据,给予不良行为计分,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库。
其他不良行为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管时,进行日常考评计分记录,并每月定期将计分记录情况书面反馈给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库。
不良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的,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开评标现场资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小组依据调查和取证的事实材料,形成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库。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的运用。(年度总评满分100分)
(一)年度累计扣分处罚
1.年度累计扣分达10分的,约谈整改;
2.20分≥年度累计扣分>10分的,暂停其3个月库中代理资格;
3、30分≥年度累计扣分>20分的,暂停其6个月库中代理资格;
4.40分≥年度累计扣分>30分的,暂停其1年库中代理资格;
5.年度累计扣分超过40分及以上的,清出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且两年内不得入库。
(二)年度总评得分=100-年度累计扣分
1.年度总评得分>90分的,评为“优”;
2.90分≥年度总评得分>80分的,评为“良”;
3.80分≥年度总评得分>70分的,评为“中”;
4.年度总评得分≤70分的,评为“差”。
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代理机构,清出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且两年内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库中资格三个月及以上,直至清出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
(一)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四)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除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2010年7月21日施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0〕17号)中的《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不到之处,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1.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申请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计分标准表
http://www.gxgg.gov.cn/news/2015-07/986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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