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发〔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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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桂发改前期〔2009〕272号)、《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是:
(一)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第五条对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七条我市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实施。
第八条我市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管理、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程造价管理等职能机构,作为各业务口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附表中所列不良行为内容,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记录、记分,并做好相关事实证据的归档工作;
(三)负责逐级对口上报已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报表;
(四)受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第九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
第十一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每月底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报市级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管办备案,同时抄报上级对口承办机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由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录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不良行为记录中。
第十五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查实批准后,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第十六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公示的不良行为,责任单位的公示时间为1年,责任人的公示时间为2年。
第十七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及需公示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载入县(市、区)工程建设监管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诚信手册,作为企业(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累计积分从每年7月1日起。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同一责任单位时效为1年,对同一责任人时效为2年;本记分周期的累计积分不计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二十条对同一不良行为事实的认定和记分,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作1次计分,不重复计分。如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记分有异议的,应责令其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7分及以上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3个月以上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资格,并取消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累计分值达10分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企业资质或限制其晋升企业资质;累计分值达20分以上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半年至1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并提请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晋升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5分及以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约谈、整改甚至暂停库中资格,是评标专家的在专家库内除名,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参加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甚至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单位,凡有1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不良行为记录的,提请有关部门限制该工程项目参与任何与质量安全等有关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上述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日期执行,实际期限按日历天数计算。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或责任人等情况,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由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实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承办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不良行为确认、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和存在不良行为不予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随意撤销未到期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办机构,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承办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收集、整理和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对公示期满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从媒体上撤销。对应撤销而未撤销,不良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撤销请求的,负责公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不良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停业整顿或降低和吊销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
外地入贵和中央驻贵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1.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
2.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3.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http://www.gxgg.gov.cn/news/2015-07/98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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